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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作风问责的思考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武志宏

       2009年5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将问责提升到制度的层面,为深入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政策文本和法律依据。2012年,郴州市委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先后出台了《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但在干部作风问责实践中仍然存在问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

       一、当前干部作风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规范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然而目前实施问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表面式问责”导致问责的社会效应降低。问责本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有力措施,但是近年来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做表面“文章”,存在走过场、玩作秀、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使被问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表面式问责”导致老百姓对政府作风问责的真实性和诚恳度持怀疑态度,问责的社会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开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认可。

       2、“结果式问责”导致问责的范围明显缩水。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这种只问损失,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问原因的“结果式问责”,片面的缩小了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处、教育的作用。

       3、“突发式问责”导致问责的后劲相当乏力。作风问责不是为了单纯的事后惩处,其指向也不是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而应是惩教结合,并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然而,当前的作风问责往往发生在重大事故之后,突发式的问责干部、处理干部,“突发式问责”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突发式问责”的偶然性决定了问责制的长效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风问责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效应。

       4、“算账式问责”导致问责的意义大打折扣。问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然而,当前大多数对干部作风问责更多的是局限于违规违纪,对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任务的进行行政问责,来个“秋后算账”,“算账式问责”片面的成为上级领导保障其政令畅通的一个惩处手段,而忽视了作风问责其应有的其他更为深远的意义。

二、深入推进干部作风问责的对策

作风问责,善政之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强化问责手段,时刻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不良作风坚持做到常问、敢问、实问、善问,充分发挥问责机制的“稳压”和“增压”作用,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干部作风大转变。

        一是建立常态问责机制,变“飓风问责”为“常态问责”。对干部作风问题而言,仅仅依靠一两次选择性的“飓风问责”显然是不够的,而是要常抓不懈。在坚持事后问责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的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既注重对重大作风问题实行问责,也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作风问题实行问责,既对干部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也对违反规定的一般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始终保持对不良作风的高压态势,时刻提醒党员领导干部注重自身的作风建设,并举一反三,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作风问责的经常性和持续性,形成常态问责工作机制。

       二是实施立体问责模式,变“消极问责”为“主动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突破目前依赖于自上而下、局限于外力影响的问责方式,大胆探索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追责、深层究责四位一体问责模式,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与组织人事、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同体问责,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不断加强舆情监测和日常监管,全力推进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新闻媒体问责、社会公众问责,对发现的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查,主动提出问责建议,切实发挥好问责的启动作用,以实际行动来强化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落实力度。

       三是注重问责绩效成果,变“形式问责”为“效果问责”。一方面要准确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范围,重点追究领导干部失管失察、错误决策的责任,防止出现只追究执行者、不追究决策者,只追究副职、不追究正职的“降格问责”和“替罪问责”等现象,要使问责真正的“问”到责任的根部,防止问责偏差,问责结果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对问责的处理结果要严格落实到位,并及时公开公布,将问责情况及处理落实情况置于公众监督的可视范围内,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保障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而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

       四是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变“人治问责”为“制度问责”。

       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完善党政一把手问责机制,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二是要政务公开制度化。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使行政问责制这一监督形式得以依法、有效、健康的开展。

      (作者:临武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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