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造假现象发生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越来越多地惠及到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居住环境极大改善。但由于拆迁利益的巨大吸引,也引起极少数人想方设法通过造假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危害,也侵犯了多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加强防范。
造假特点及危害分析
目前,在集体土地拆迁实践中发现,造假存在三个方面:一是假建房证、二是假结婚证、三是假证明材料。这些造假有三个特点:一是家庭内部造假。极个别家庭、家族在黑市上购买假证,将原本属于亲戚朋友的多余(违章)房屋通过私下交易划归本户名下,在拆迁审核中企图蒙混过关。有个别人利用居民户口本上没有家庭成员相互关系说明这一特殊情况,开假证明,试图将亲戚的子女纳入本家庭中参与拆迁。二是“内”“外”勾结造假。极个别人为了达到分户补偿的目的,与外村人合谋,在对方地域搭建违章房屋,出租后以空壳的画室、农家乐、休闲山庄、水泥制品厂等方式,企图得到拆迁补偿资格;极个别人员到黑市购买假结、离婚证企图以达到骗取额外拆迁款的目的。另外,还有有一小撮人以结婚为由,通过找拆迁地域之外的人,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离婚证进行合法的分户补偿,其婚姻从形式上看似合法,实际并没有真正过结、离婚的生活,而是私下协议按一定数额分补偿款,拿到钱后离婚走人,还有个别人欺骗另一方结婚,全额占有后不再理会,在一方提供造假证据后才东窗事发,而有的因没有证据吃了哑巴亏。经调查,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实施以来,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方领取拆迁款而到国土、征地、信访部门及法院上访、查询和诉讼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三是“上”“下”结合造假。有极个别基层的拆迁工作人员为了达到分一杯羹的不良目的,帮助、合谋造假,成为害群之马,最后锒铛入狱,这种情况在个别区县的街、村时有出现,有的已经立案查处。
拆迁中出现的“假”象,如果处置不好,其危害严重,影响极大。一是影响政府公信力。个别人造假,虽为极少数,但其对政府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被征地农民会因出现造假情况而不相信政府,不愿意配合拆迁,致使拆迁推进困难。现在网络传播速度快,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作为煸动不满情绪的晃子,社会反响会更大,后果会更加严重。二是助推不良风气滋长。因拆迁利益巨大,一人造假,有可能会有数十上百人仿效,目前有个别地域因拆迁农民利益驱驶,离异再婚频繁,出现不良的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影响公平公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三是损害攸关人的利益。通过造假取得拆迁补偿和安置,使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了不应付出的资金,即使得到查处,政府还须拿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做处理和善后,对中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造假同时也使拆迁合法人群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相关村级组织在土地补偿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不法拆迁人口的补偿费用,合法的被征地农民按人均分成数额势必会减少。从精神层面,造假人的行为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其家庭成员间会形成各种矛盾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个人也会留下永久的精神创伤。
原因分析
任何一个拆迁政策,在制定时都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但任何一个拆迁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而造假现象的滋生,在既定政策之下,在执行过程之中,有其具体原因。从目前我市拆迁管理机制和操作程序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薄弱之处。
一是预防措施不健全形成审核错漏。在折迁实践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在拆迁资料审核时均有发现假证和假、错证明材料的现象,有个别假证甚至因为造假技术高,难辨真伪而进行了补偿,有个别村级组织开出许多虚假人户关系证明混入拆迁资料中,误导审核。相关证照查档把关不严,公示、求证、核实的等程序不完善,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的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而对调查核实工作落实不够好,基层工作人员在审核证件原件时也因难以按期求证等各种原因不能仔细检查,有的甚至只看复印件就可以了,给造假以可乘之机;一些单位和部门只满足于做齐了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复核的有效措施。尤其在建房证查证无档的后续处理上,基本上是资料做齐后全部通过。一些村级干部因碍于情面或收取小恩小惠而违心开虚假证明。而离婚证等有些证件不用查档,也造成了假结、离婚证的出现。目前拆迁审核只由国土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内部确认,相关部门参与少,个别规定、程序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出现问题后由政府承担,对于防止造假也是不利的。
二是造假“成本”不大形成侥幸心理。在目前的拆迁审核中,如果发现有造假行为,就会立即纠正,但一些地区和部门纠正的方法,只是将假资料剔除,对于造假者没有任何影响。自从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以来,按照其中的“农村户籍的父母可以与非农子女立一户”的政策进行分立户,极大地惠及了当地的群众,但有拆迁中发现,一些项目的个别村民将非农的其亲戚作子女,在未经村民小组核实确认的情况下,从村级组织开来证明,编造假“子”“女”参与拆迁,败露后因审核的部门没有处分权,只能要求工作人员重新调查分户,对造假者本人没有任何影响。还有一些村民不法渠道制作的假建房证经查实后,因相关部门无力自行处置,只能请派出所拘留,造假农户退款后了事,每户涉及数十万元,因造假形成补偿事实后才能处理,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假证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刑法,按量刑少则几年,多则数十年,但因在处理时牵扯到法律诉讼及举证,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因各种原因,只能从轻处理。这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造假时胆子更大,抱着“能多搞一点是一点的侥幸心理”找漏洞、钻空子。
三是处理机制不健全形成纠错难。在已经发现有错误后,因为相关的指挥部已经解散,经办人及领导因人事调整已经不再负责,且纠错需要高位协调和部门联动才能办理,导致一些情况无法上传下达。因相关部门的职能所限及关联部门相互协作方面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机构,已经定论并补偿的没有办法复核和重新审核,致使问题处理难度加大。
对策分析
如何维护良好的拆迁环境,是我市相关职能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实践中,结合当前拆迁的良好局面和亟需解决问题,做好拆迁涉法问题预防和处理方面的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可以更好地推进拆迁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思想源头预防。目前在拆迁个别区域造假现象突出,以至于在个别村形成不良风气,这与宣传教育工作的薄弱不无关系,应在项目启动前和项目实施中两个环节加强引导:一是由街(乡、镇)以宣传车、宣传册、动员会等形式,向被征地农民讲清造假对其本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各指挥部必须印发打击造假行为的通知,由上户的工作人员送达每户户主,并通过村民小组及上户工作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和案例宣传。这样可以从初始阶段防止造假问题的发生,也可以防止村民因不了解情况被利益假象迷惑做出后悔终生的错事。
二是发挥基层力量,强化责任预防。基层负起责任有三个重要方面需由理顺:第一,业务部门负主责。应由上级组织,业务部门承办,加强征地拆迁培训,以便更好的把握政策,识假防假。特别是在各项工作展开前,对各拆迁安置指挥部、街道及村、组的项目主管(有条件的可普及到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统一资料要求、宣讲防假方法。第二,职能部门严把关。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使基层干部负起责任严把初审关,不能迁的绝对不能签字盖章,避免将矛盾上交或下移。比如,农业人员嫁入嫁出,必须进行迁移户口才有补偿。为了更加有效的防范拆迁中假结婚、假离婚骗取拆迁安置资金的现象,在因结婚而进行户口迁移审核时,除了加盖公章,还必须签名、签意见以示负责。第三,承办单位重防控。应由拆迁指挥部、派出所、街(镇)和村加强风险防控,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出具家庭人口关系证明、生育证明、户籍证明方面等加强管理,防止开出假、错证明。要对经办人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基层干部提出保证工作进度要求的同时,应加强工作质量的考核,对因工作疏忽或为了追求片面完成任务放纵造假的行为,应及时问责处理。
三、完善操作规程,重要环节预防。操作规程及职责划分至关重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结离婚证等都应有相关部门按期查档,不能存在空白地带。要在几个重要环节要把好关:调查登记和资料准备阶段,工作人员的在预防造假方面的一个疏忽,可能导致相关几户的错误。审核阶段经办人的意见也极为重要,应逐人逐户逐项核对,防止假资料混入。在拆迁款发放时,对于代领的,应与原领取人核实后才能发放,防止未经本人授权而被冒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在调查、审核、查档、公示及资金发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中有两个内容不容忽视,一是公示要有效,二是拆迁款领取要规范。建房证查证无档需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合法。但公示时只在村、指挥部,导致公示后仍有一些假证出现,知道实情的一般在村民小组,所以,应公示扩大范围,必要时公示到村民小组,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公示。关于结、离婚拆迁款纠纷问题。诚然,符合结(离)婚要求、领取结(离)婚证即为合法,但其中不乏一方造假或假期意结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和心理伤害情况。应在重要环节制定预防对策:比如,领取补偿款阶段,因为拆迁款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领取,一户中有拆迁期间结婚或再婚的,应有该户结离婚人员的签字确认或通知到夫妻双方。而在安置房分配阶段,为防止骗婚者独自领取补贴款或安置房指标,在领取货币安置补贴时应发放到个人,不能以户为单位领取,代领,需有委托书。分配安置房指标时,也应凭该户年满16岁以上所有人员签字的安置房所有权协议书领钥匙。这样才能确保新近结婚人的知晓和享有权,对于一方骗婚独自占有补偿和安置的情况可以起到较好的防范作用,防止更多涉法涉信问题的产生。
四、加强涉法处理,健全机制预防。在处理拆迁中的造假涉法问题时,如何使各部门更好地进行协作,对打击造假行为、杜绝不良风气至关重要。部门协作首先应有牵头单位,只有在拆迁指挥部统一协调下,由纪检、公安、司法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对造假者以震慑,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应有各指挥部领导下的拆迁涉法问题处理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在处理涉法问题的职责,确定能够集中主要精力处理拆迁造假涉法问题的专业人员,从而加强对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快从重处理造假者,追究“假”象发生较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假违法行为才会得到有效扼制,一些矛盾、纠纷和上访问题的解决也会得到推动,拆迁地域的社会风气才会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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