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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合力实现权力入笼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检察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如何有效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国内外法治经验充分证明,权力在良性的环境中运行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基本趋势。

  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规范

  权力的本质需要进行制约规范。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随意性,总有约束与管制他人的冲动。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恣意,权力制约理论应运而生。权力制约理论要求设置控权的制度,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利自由。权力与权利是一对基本矛盾,权力需要服务于权利,以权利作为权力行使的边界。

  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推动制度规范。权力制约理论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当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方面。随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新兴资产阶级代表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以形成相互牵制与约束的格局。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三权分立”制度被各国广泛采用,并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构建的理论基础。20世纪末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和发展,分权制衡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认同与发展。公权力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主体,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也可成为一定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除了采用传统的权力方式之外,还有责任采用新型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管理的效率。当下我们吸收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合理内核,形成了“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理论,明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权力运行环境的变迁亟须制度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权力运行的环境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与不同必然影响到对权力规范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们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策、计划与行政命令占主导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带来了权力运行方式的重大变化。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权力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权力运行由原来的“管理”向“服务”转变,权力运行的强权色彩日益淡化,权力运行注重公民参与,倡导协商合作,向民主化、服务化发展。权力运行的服务性客观上要求以行政程序为基础,以信息公开为形式,重塑公共服务制度。

  通过外部防控制约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意味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设置科学的防控系统。外部防控,即通过权力以外的方式来进行监督,重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实践中,其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等。

  作为本源性的监督方式,立法监督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完善权力监督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清理,设置科学的权力流程图,建立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法律体系的“改”和“废”工作却任重道远。因此,法律、法规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当常态化。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修改、调整、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设定法定的权力流程图,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实施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加强对权力行使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监督制度建设。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当前我国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尽人意,存在不足。因此,梳理现行法律责任的现状与不足,合理地设置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是立法监督实践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司法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监督对于权力制约意义重大。便捷的救济渠道,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是司法肩负的重要职能。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诉求,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与处理,进行积极有效的司法应对,迅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已成为衡量司法效果的基本面。

  人民监督中最为迫切的当属加强公众参与的问题。当前加强公众参与决策、执行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权力行使,是深化人民监督的客观需要。公众参与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升、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参与到权力运行的实践中,寻求公权力与社会公众的良性合作与互动。另一方面,权力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逐渐允许、鼓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或执行的过程,进而提升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公众参与决策,可以有效防止“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通过内部防控制约权力

  内部防控即来源于权力自身的控权。实际上,控权不仅可以来源于外部,而且内部的控权也是现实的。通过权力系统或者权力主体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机制。比如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随意、执法不公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活动就是明证。

  实践证明,内部控制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作用,这是外部控权无法替代的。权力机关应当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工作,制定自律性的权力行使标准,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权力自制契合了效应互补理论。在系统论中,一个系统中几个组成部分在功能发挥良好的情况下,只要能协调各组成部分的关系,组织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就能使系统的总功能发挥到超过各组成部分功能之和的程度。反之,则可能使总体效应小于个体效应之和。通俗地讲,即在效应互补的情况下,10个1相加大于10。

  具体到权力规范系统中,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即是两个交互协调的部分,彼此可以弥补对方的不足或劣势。在加强外部规范的同时,通过内部自制,其所产生的总效应将大于单纯依靠外部规范所产生的有效结果。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强化权力的主动入笼,在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和保障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的相互协调,使整个控权机制具有系统性,形成合力。(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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