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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构筑反腐倡廉防线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3-10-28 16:50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中共株洲市纪委

       一、正确处理被动与主动的关系,重主动

       在反腐败斗争中,一些地方采取被动监督,即被动接访,而不是主动查访,也就是俗话说的“不挖洞寻蛇打”。这种监督好比消防队“灭火”,火是灭了,但损失也已无法挽回了。因此,仅仅被动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在问题发生或加重之前,就主动掌握信息,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民主生活会上可以听到。虽然民主生活会在多数情况下开成了议事会或表扬与自我表扬的会,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的同志从中捕捉到蛛丝马迹,引起必要的重视和警惕。即使是“集体沉默”也不用怕。“集体沉默”的班子往往是应该引起高度警觉的班子,越发要予以细察、明察。那么,如何进一步健全民生生活会制度,让民主生活会真正达到批评和自我批评、筑牢反腐倡廉防线的目的呢?坚持“一把手”负责制是关键。党委(党组)书记会前要广泛听取所辖范围内干部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并提前告之每位与会成员做好自查、自省和发言准备;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科学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大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派有经验的同志与会,并仔细倾听,认真点评,不符合要求的,要重开,绝不允许走过场。会上要允许知无不言,保护和支持敢于反映情况、查摆问题的干部。

        工作时间之外可以看到。如何抓好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让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走向阳光,做到八小时之内管住、八小时之外清楚,确实是一个大难题。但任何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没有一点社会交往。领导干部肯定有亲人、有邻居、有朋友、有同事、有同学、有同乡、有下属、有上司,总之,是有各种社会关系的。有社会关系就会有信息。业余时间干什么,主要跟什么人交往,经常去些什么场所,亲属(包括旁系亲属)从事什么职业等等,这对一些掌握资源配置权的岗位上的干部尤其重要。有关部门要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对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家庭的监督约束作用,鼓励领导干部家属承担起监督领导干部的责任,当好“廉内助”,守住“后院”。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重大情况跟踪回访、公布干部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形式,进一步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届中(离任)审计可以查到。由于事后离任审计呈批量进行,人员多,时间集中,审计机关因审计力量不足,难免出现具体工作中蜻蜓点水,重点不突出,甚至是避重就轻的现象,审计很难深入、精准,评价很难客观、全面,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也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因此,要强化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把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届中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届中审计力度,把监督关口前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由过去的“秋后算账”变为任期全过程监督,真正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过去的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这样才更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加强防范,堵塞漏洞,警示教育干部,起到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二、正确处理教育与惩处的关系,重惩处

        惩处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是更有力的教育。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做到“教育为先,惩处从严”。若对违纪者“放一马”,不仅收不到警示教育的效果,而且还容易形成一种明明白白的“暗示”,使有腐败倾向者也跃跃欲试。

        要消除在教育与惩处关系上的认识误区。比如一个烧得很烫的火炉,警惕性高的孩子是不会去碰它的,贪玩的孩子碰它一下,手上马上烫出一个水泡,很痛,那他下次就会记事,这个东西是碰不得的。在反腐倡廉的教育与惩处关系上,大致同理,也遵循这一“火炉法则”。但在具体工作中,有人却认为,对一般违纪者只要达到教育目的就行了,对严重违纪者,只要检查认识深刻,在处理上就可就低不就高。甚至还有人认为,教育是帮助挽救人,惩处是整人。这是对党纪严肃性的曲解。对违纪人员固然要批评教育,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又必须按照党纪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不处理,他就不会害怕“烫手”,下次还会去碰那只“火炉”;不处理,就不可能产生警示效果,防止更多的人重蹈覆辙。

        要消除在违纪必究与罚不责众关系上的认识误区。对于一个拥有8512.7万党员的大党,且是执政党,党内出现少数腐败分子并不奇怪,但一批一批、一窝一窝形成“群体”腐败就十分可怕了。然而,有人在对待此类问题时,头脑不清醒,常以“罚不责众”为由,使违纪违法者减轻乃至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有的地方和单位常常由于怕“责”得太“众”而影响稳定。搞罚不责众,就必然背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因此,对单个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群体违纪行为也绝不能放任,并且就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而言,越是群体违纪,越要从严打击,以更好地清朗风气,取信于民。

       要消除在严与“左”关系上的认识误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段完备”的方针,这既体现了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体现了对同志的关心和爱护,这与过去我们党“左”的做法绝不能混为一谈。不严就是放纵。有的单位和组织对干部平时不从严要求,也不从严管理,有的发现了问题还包着、护着,或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际上是养痈遗患,最终害了干部。现实生活中“功臣”变成“罪人”,戴着“花环”走进监狱的沉痛教训并不是个别的。只有坚持从严,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这类悲剧的重演,也才能真正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三、正确处理抓大与抓小的关系,重抓小

      “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对违纪问题只有抓早抓小,见微知著,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就像一个人身上长出一个疮,刚一出现,就要引起警觉,及时处理,才不会酿成大患。

       用制度来规范。小腐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点多面广”,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最广、最坏;二是“线长易发”,涉及到社会的上上下下,人们往往见怪不怪,进而宽容、放任;三是“权轻人众”,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甚至包括村官,机关干事。因此,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尤其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要进一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各项办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用抓小来防大。许多反腐的报道给人一种感觉,反腐败就象养猪,一茬接着一茬养,等猪养大、养肥了,再把它宰了。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呢?一是虽然近年来有不少的贪官被绳之以法,但同时又有新的贪官在不断地冒出来,使得反腐败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二是虽然贪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为什么在贪污受贿的初期没有被发现,并及时处理呢?非要等到蜕变到无可救药、罪大恶极的程度再来重惩?一个人不可能天生就是坏人,人变坏必定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竟然还有如此之多的官员不断地滑向犯罪的深渊,这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地思考与反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在“抓早抓小”上下工夫,从各方面堵塞漏洞,才能避免由小致大,因小失大。

      用打击来震慑。反腐倡廉若是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就容易让人觉得“雷声大雨点小”。人们不会因为雷声大而避雨,只会因为雨大而避雨。小腐败与大腐败有大小之分,无本质区别,都是腐败。对于一个人来说,腐败往往就是从小处开始的,一个个小腐败量的积累,就成了大腐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一系列小的社会腐败现象积累到一定的量,达到了顶点,就成了不治之症的社会整体腐败。因此,要调动和凝聚各方面力量,健全反腐机制,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总之,敢抓、善抓、严抓小腐败,才会激发全社会力量举报、揭发大腐败的热情和勇气。自己有小腐败,哪敢轻易举报、揭发大腐败?全社会风清气正了,小腐败不存,大腐败自然也就难藏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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