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探讨

刘鸿宾
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查办案件是最具威慑力的一项,也是最受关注的一项,不仅因为它具有明显的治标作用,更因为它还同时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治本功能。
一、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功能
教育功能。查办案件过程实际上就是教育过程。从案件的切入、展开到办结,从证据的挖掘、收集到筛选,犯案人员以及涉案的人员,客观上必然受到一次教育。此其一。其二,查办案件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供素材。例如,办案人分析、总结、报告案件情况,形成典型材料;犯案人现身说法,书写忏悔录、检讨书;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发案单位整改等。其三,查办案件为教育模式改革提供动力。通过查办案件可发现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进而推动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模式的改革。
警示功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中,警示是最活跃的因素,它符合纪检监察工作惩处与挽救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它既对那些极少数腐败分子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又有利于挽救一些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从而纯洁干部队伍,有效遏制腐败。另一方面,它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党性修养,拒绝金钱美色的诱惑,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完善机制功能。查办案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这两个效果,促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又一目的。通过查办案件,可以直接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向案发单位提出建章立制的对策建议,同时,提起有关部门对完善预防腐败机制的重视,从而推进预防机制的完善。
二、影响查办案件发挥治本功能的因素
因素之一:思想。第一,目前还有部分办案人员的思想还停留在过去的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状态上,“案件终结,工作了结”,对案件缺乏深入分析,忽视了治本。尽管近年来各地推行“一案两报告”制度,但因传统思想的影响,剖析报告还大部分局限在办案层面上,跳出办案抓预防的力度依然不够。第二,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案件。往往案件办结后就写分析报告,没有比较,缺少同类剖析和纵向延伸剖析,发现不了案件发生的内在规律,因而难以得出较为全面的治本之策。第三,存在把查办案件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思想。一些办案人员甚至领导在思想上没有转变过来,认为抓案子特别是经济案子会阻碍经济发展,不敢深入抓,不敢抓到底,只看到局部影响,看不到整体服务,只看到短期影响,看不到长远服务,割断了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的关系。尤其是在争资跑项方面,认为公开纠正就会影响项目争取,影响地方发展。第四,对“抓大案要案”存在误解。中纪委多次强调要抓大案要案,要抓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案子,有人就认为小案子不要抓了,可以放一放,曲解了中纪委的精神。中纪委多次强调要抓大案要案,指的自然是“抓大”,但同时中纪委也强调要防微杜渐,指的就是“不放小”,总之,就是要 “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抓大而不放小”。
因素之二:机制。社会在发展,腐败滋生方式也出现多样化,这要求反腐工作必须不断与时俱进。但目前,反腐仍处于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被腐败牵着走。一是协调机制不健全。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司法、检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机构,一定程度上仍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较好的合力。比如,审计部门的查账能力很强,一查就能查到要害,但它只对行政首长负责,没有处分权,不对纪委负责,监督成效大打折扣。二是反腐管理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尤其是派驻纪检人员编制、业务经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很大程度受制于所在单位,在监督、立案、查处案件上受所在单位制约和影响。这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机制,使派驻纪检组在实际工作中处于被动、尴尬地位,对一把手以及其关系人员的监督流于形式。三是交流机制不完善。目前基层(县级以下含县级)纪检监察干部均明确任职到一定年限须交流出纪检监察队伍,注定了此“后顾之忧”必然影响查办案件的广度与深度,严重影响了治本功能的发挥。
因素之三:传统。从治国这个角度说,中国最大的传统就是人治。查办案件同样受这个传统的深刻影响。查处大案要案要上级甚至中央领导批示,否则不敢查到底。依法办事的同时又要依人办事,导致执纪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因素之四:环境。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和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社会交往空间的拓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作为社会元素之一的办案人员在社会关系上也深受影响。尤其是在基层,由于地域狭小,表现更为严重。诸如复杂的关系网、不良的社会风气、支持力的变换甚至中断、突发而来的阻力、亲情、友情等等,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背景,加之被查对象身份特殊,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案件的查处。
三、更好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建议
更新观念,解放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框架、为原则,以纯洁党性、净化党风政风、严肃党纪政纪为目的,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只要有利于纯洁党性、净化党风政风、严肃党纪政纪的,就应大胆去办,放手去办,办彻底,绝不迁就姑息。同时,更新观念、解放思想还包括对办案工作的重新认识,要从“重标轻本”的认识中转变过来,树立“标本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办案思想,把反腐工作真正转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更新观念,解放思想还要求在办案工作中破除“办案与经济发展对立”,“办案与抓源治本对立”的错误思想,克服和防止无案可查的盲目乐观情绪。最后,还必须对结案有新认识:任何案件,凡是案发原因未找准的,应汲取教训未总结的,整改措施未落实的,都不能视为办案工作的结束,都不能视为结案。
立足治本,健全机制。第一,查办案件与基础工作结合。基础工作包括信访、宣教、纠风、建档等,要善于从信访中发现案件发生的苗头,从纠风中发现案件发生的土壤,从历史档案中发现案件发生的规律,及时制定应对之策,健全机制,防患于未然。第二,查办案件要与发挥党员民主权利相结合。党员肩负监督责任,享有组织内发言权,把查办案件与发挥党员民主权利相结合,有利于确保党员干部的纯洁,有利于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第三,把查办案件与干部管理结合起来。打破单纯办案方式,深入到管理层次,通过办案,发现案发单位、部门和地区在干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进行整改,建立规章,并通过发案单位、部门和地区的责任追究,促使直接管理部门改进管理模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达到治本目的。
打破传统,优化办案环境。真正推行法治是打破传统的关键。领导带头依法、依权限、依程序办事是关键中的关键。推行法治为查办案件扫除障碍,减少阻力,而办案的彻底性反过来又促进法治的推行。优化办案环境,还须认真贯彻落实走好“群众路线”,既要求“依靠群众”“为了群众”,严查侵害群众利益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又要求积极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让群众满意,赢得群众更多的支持和参与。
(作者湖南省花垣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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