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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审理能动作用助推办案模式转变的思考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旋律。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职能部门,虽主要履行案件调查事后监督职责,但其审核的方式方法对案件检查环节有着不容忽视的示范效应。鉴于此,如何创新审理方式,充分发挥审理专业职能优势,推动执纪办案模式转变,引导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抓早抓小、快查快结,是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重大时代课题。

  重视立案依据审核,促进办案工作重心前移

  一直以来,案件审理部门主要对照案件检查部门的调查报告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办案程序、手续等,对于立案后未开展调查或者查否的问题,一般不进行审核。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案调查与初核“两张皮”、立案质量无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在当前腐败存量较大的时代背景下,也容易因对立案的监督制约不够,增大办案人员选择性执纪、滥用调查权的风险,不利于“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审理部门作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参谋助手,应当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能,重视和加强对立案依据的审核,促使办案工作重心前移。

  对此,既要审查调查报告中查实的问题,也要审查立案报告列举而调查报告没有涉及或者查否的问题,并报集体研究决定,从而倒逼、引导检查部门转变办案模式,重视初核工作,夯实立案证据事实基础,进而防止选择性执纪,助推抓早抓小。

  加强涉刑案件线索审核,促进查清主要问题与深挖线索并重

  在过去的执纪办案中,尤其是在查办涉刑案件中,案件检查部门往往对某一线索或者案件求大求全,追求查清查透全部细节,从而占用大量人力、物力,不仅难以发现更多的腐败问题线索、启动更多的案件调查和更好地履行反腐败协调职能,还有违“快查快结”的要求。

  事实上,对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问题,国家作出了明确的职能分工,即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由法院审判;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因此,案件检查部门应改变以往对案件“一查到底”的做法,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对此,审理部门在审理涉刑案件时应积极引导。首先,应坚持质量标准,从严把握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的证据认定标准。对性质认定上有分歧的,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定性处理,确保这部分违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司法环节的检验。其次,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一并纳入审核范围,列明线索情况和来源,作为审理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向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汇报,避免“大案小查”、“就事论事”等消极作为造成放纵违法犯罪的问题,引导案件检查部门树立“深挖线索是能力,也是成绩”的理念,促使其在办案时限内,不仅要查清主要违纪违法问题,还要注重深挖余错和犯罪线索,切实保证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

  新形势下,案件审理部门在创新审理方式,引导办案抓早抓小、快查快结的同时,也应针对办案模式转变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办案优质高效协同。

  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提升办案效能

  当前,审理提前介入多针对重要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并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为了更好地助推办案模式转变,可适当扩大其范围。对所有涉刑案件,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主要事实基本查清,关键证据齐全,并形成调查报告初稿后,介入进行审核。同时,针对涉刑案件的提前介入还应转变审核思路。

  一是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时的审核不应求大求全,而应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围绕立案依据的事实和主要涉嫌犯罪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核。二是改进审核意见。为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和优势,审理部门应改变以往“发现证据缺口即提出补证,定性出现争议即论证统一思想”的做法。对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虽未全部查清、但查实的部分已足够给予涉案人“双开”处分的案件,建议及时移送审理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时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初查;对意见分歧大,难以达成共识,且被调查人已经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规范审核意见反馈程序。为保证提前介入审核的质量,审理人员应做好阅卷记录,提出审理意见后须经室务会议审议,提前介入审核报告应在报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优化具体程序和手续,推行简易审理

  在抓早抓小的要求下,可以预见涉及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简单案件将会增多。对此,要积极探索简易审理。

  一是明确简单案件的类型和要件。对法院判决移送案件、行政处罚移送案件,以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调查人无异议,拟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下政纪处分的案件可作为简单案件。二是明确审理时限。按照“快查快结”的要求,简易审理应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审结报批,如3至5个工作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如7个工作日。三是明确简易审理程序。在遵守案件审理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审理部门可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等材料制作审理报告。立案手续可以在审理阶段一并办理,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审理谈话可以同时进行,以实现“审速要快、实体要准、处理要当”。

  推动涉刑案件款物处理机制创新,确保案结事了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刑案件,一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移送涉案款物,相关办案单位就可能推诿扯皮,怠于正确履行职责。同时,一些案件在纪律处分和刑事判决作出后,仍有涉案款物需要厘清性质、明确政策界限,如果由检查部门自查自定,可能侵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申诉上访。对此,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涉案款物处理,确保案结事了。同时,也应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动涉刑案件款物处理机制创新。

  一是推动对涉案款物实行统一账户管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中的罚没款、暂扣款等,都应汇入财政管理的专门账户,分录记账。二是推动及时准确移送涉案款物。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时,除将暂扣款收据附卷外,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物品清单、已处理凭证和其他证明文件,都应当随案移送。三是推动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审理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使法院在判决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并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先退后缴、一案一结”原则,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置涉案款物。对于判决、裁定未认定犯罪但可能违纪的案件的涉案款物,应督促司法机关及时退回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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