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廉洁评估促进廉洁型改革

邓联繁
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施政的两个重点与显著亮点,反腐倡廉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是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体、命运共同体,必须协同推进、一体推进。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明确强调,如1月14日他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人民日报》1月15日第1版)。这既发出了廉洁型改革的重要信号,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重要方向,也为廉洁评估特别是制度廉洁评估工作提供了发展契机。
一、廉洁型改革呼唤廉洁评估
从一般意义上讲,改革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必由之路,在范畴上属于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故中央反复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时,具体的改革实践错综复杂,成千上万的改革举措不一定都符合改革的初衷,相反可能会出现异化,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如,一些改革的实行加剧了腐败,刺激了一些新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更有甚者,一些改革名不副实,以改革为名行腐败之实,麻痹了善良的人们,损害了改革的声誉。因此,既要肯定改革对反腐败的促进作用,又不可忽视改革举措本身的廉洁性。
习总书记强调“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给改革定下了“廉洁”的基调,是对为改革而改革、改革与反腐败两张皮、以改革为名行腐败之实等现象的直接否定,事实上释出了“廉洁型改革”的时代命题。所谓“廉洁型改革”,回答的不是“要不要”而是“怎么样”改革,基本含义是以廉洁思维与廉洁方式推进改革,关键是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这三个“同步”,意味着改革与反腐倡廉不再是两张皮,更不是重改革而轻反腐倡廉。腐败加剧贫富分化与社会不公,危及改革方向与改革进程。只有推行廉洁型改革,人民群众才会真心拥护改革。
“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把改革举措与反腐败紧密联系起来,但“要”不等于“事实”。各项改革举措“是否”体现了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以及体现得是否充分,显然都不能由改革举措自说自话,而是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因此,廉洁评估是“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真正落地,而不是流于空谈的内在要求,意义重大,地位重要。
二、廉洁评估亟待融入各项改革制度建设之中
由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基本表现形式是制度的废旧立新,因此,对改革举措是否体现反腐败要求进行评估,必须跟各项改革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正如中央纪委研究室1月21日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公开撰文《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所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廉洁性问题至关重要。要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体现到各项改革制度建设之中”。新华社2月6日的通稿转发了该文的主要内容与上述观点。
中纪委研究室用“至关重要”来形容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制度廉洁性问题,恰如其分,发人深思,给人启发。的确,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重制度对反腐倡廉的作用而轻反腐倡廉对制度的要求,重制度建设的数量与速度而轻其质量与效益,重制度的合法性而轻其廉洁性,造成了一些制度打白条、制度失灵、制度俘获乃至制度腐败现象。特别是把既得利益制度化从而“正当化”的腐败现象,影响恶劣,民愤极大,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得以解决。
制度廉洁性问题由来已久,但总体而言,国内外直面并一起着手解决制度廉洁性问题的历史并不久远。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的2003年就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制度廉洁性问题由此走上世界舞台而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少国家纷纷实施该规定。我国也不例外,推出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以重点解决制度本身不廉洁问题。《国家预防腐败局2013年工作要点》还曾规定:“(五)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研究部署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三、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名”与“实”
我国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先在海南、四川等地开展。在地方试点期间,曾经以制度廉洁性审查命名。一些实务工作者以强化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为由,呼吁恢复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名称。笔者以为,制度廉洁性评估比制度廉洁性审查更符合作为其依据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与其将中性的“评估”更改为居高临下的“审查”,不如将“廉洁性”简称为“廉洁”。
一方面,评估既可以由国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力量进行。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曾明确强调组建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实际上是吸纳社会力量进行评估的一种途径。“审查”带有权力意味,难以包容社会力量。
另一方面,无论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还是国内外实践来看,评估对象都不只是法律文书与行政措施本身的廉洁性质,还包括其在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上的实际效果。严格说来,应称为廉洁性能评估。廉洁性评估,容易给人评估只限于评估对象本身的廉洁性状之感。简称为廉洁评估,不仅形式上更为简洁,不拗口,而且内涵与外延更加丰富,即包括评估对象本身的廉洁性质与实际效益(或者说实际效能、实际效果)两个方面,有利于避免歧义与遗漏。
从“实”的角度讲,要更加注重评估制度的廉洁效益。建章立制本身不是目的。制度本身可能是廉洁的,但如果在实践中不能有效预防与打击腐败,则仍然是“稻草人”。说得严重点,是制度的渎职、失职。因此,要立足廉洁政治、廉能政治,既反对制度本身的乱作为,保障制度本身的廉洁度,提高制度的质量,又着力反对制度在廉政领域的不作为,提高制度的廉洁效益,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梦想。
(作者系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制度廉洁性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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