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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洋名:落实“两个责任”重在体制机制创新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来,永州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抓实、抓细、抓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机遇,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群众满意的成效。但是,在推进“两个责任”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少数地方和单位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业”纳入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有的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一些地方对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更缺乏刚性的追责机制,难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二是责任分工不清晰。“两个责任”边界不清晰、分工不明确,主要表现为:责任分解不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中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环节和重要案件的责任履行界定不明;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内容趋同;很多人认为“一岗双责”是“一把手”的事,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的好坏是纪委的责任。责任内容不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职能部门通常只满足于完成上级要求的规定动作和既定内容,在如何结合单位业务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方面比较薄弱。三是体制机制不完善。纪检机关(机构)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党组),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难度很大;纪委是党代会选举的“两委”之一,但市县两级纪委在机构“三定”方案中均被作为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对待,纪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一些地方党委仍安排纪委牵头或参与征地拆迁、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导致纪委职能转变途径不畅,速度迟缓,仍然是“种了别人的田却荒了自己的地”;市县两级人大、政府、政协尽管有党组,但并没有设立纪检组,有的虽在办公室设了一名纪检员,但对党组班子成员及其他委室领导干部无法越级监督,存在监督盲区。近两轮政府机构改革,机构编制部门在给各部门各单位下达“三定”方案时,均笼统规定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事实上造成部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有机构、无编制”状态;如何确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上级没有统一规定,市县很难操作;全市乡镇纪委书记,都是由人大主席兼任,工作任务繁重而复杂,很难全身心投入纪检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关键在体制,根本在担当,动力在考核,保障在追责。

    第一,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因此,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还应当包括落实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在实践中,纪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其行政级别为党委副级,在党委常委会中按其任职资历进行排位。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由纪委副书记兼任,但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其行政级别为政府部门正级,一般为政府党组成员。纪委书记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职级地位的相对偏低,不仅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话语权,也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两种职能时,出现“一头重一头轻”监督不平衡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并将纪委书记在常委中的排名提前,以提高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使其便于监督,并达到相应的监督效果。建议对监察厅(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厅(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第二,要进一步细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作了具体阐述,归纳起来就是选人用人、纠风、制约和监督权力、领导和支持办案、带班作表率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责任主体,既有广义上的主体,也有狭义上的主体。从广义上讲,党委不仅是指党委班子,还应包括党委全会在内。因此,党委的主体责任可进一步细化为五个层次,即:党委全会的主体责任、党委班子(常委会)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责任、党委其他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每个层次的主体责任都要列出具体的责任清单,依各自权力大小而有所侧重。如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应由党委全会作出,党委常委会落实;党委常委会及成员向党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质询、测评;党委书记带头履责并督促其他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履责,等等。从狭义上讲,党委是指党委常委会班子,其作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决策部署要由党委的工作部门来具体落实,由此党委的主体责任可进一步细化为党委办公室的主体责任、组织部门的主体责任、宣传部门的主体责任、政法部门的主体责任、统战部门的主体责任等等。各党委工作部门要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依照机构“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履行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既对同级党委负责,又要对同级纪委负责,并接受同级纪检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履行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既对同级党委负责,又要对同级纪委负责,并接受纪检机关的监督。

    第三,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考核是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对促进“两个责任”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实行越级考核。近些年来,永州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等三项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市里不仅考核县区,还直接到乡镇,并实行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全面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还只是到县区和市直单位,建议也参照前述三项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管一级考核到乡镇,实现全覆盖,增加权威性。二是要实行分类考核。目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对象设置较为笼统,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建议改革当前的考核体系,如可将目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细分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大类,分别对下级党委和纪委进行考核。由于市(县)直单位所在行业及工作职能上的区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不一样,导致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设置难以涵盖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全部内容,一个考评办法也很难适合所有的被检查考核单位,建议将考核对象细化为若干类型进行分类考核。

    第四,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C^(GO(pFp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首先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追责权。对下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由于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由党委各工作部门具体实施的,如选好用好干部这项工作具体是由组织部门承担的,如果这项工作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党委的责任,还要追究党委组织部门的责任。另外,按照现有干部管理体制,县委书记系省委管理干部,建议省纪委授权市纪委对县委书记的追责建议权,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到位。其次是强化纪委对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追责权。对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存在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市县两级党委和市县两级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在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案件移送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的;在信息沟通工作中泄密或违反其他规定等情形的,由纪检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再次是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组(党委)及班子成员追责权。党章明确规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具有监督权,由于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组(党委)隶属于同级党委管理,党组(党委)书记和党组(党委)成员都是由同级党委任命,同级纪委对他们也具有监督权。但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级纪委对前述上级党委管理干部却没有追责权,建议上级纪委赋予下级纪委追责建议权,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到位。最后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为下级纪委提供人财物保障相关部门的追责权。市县两级组织、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费预算、人员编制、装备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如果相关单位拒不执行且严重妨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上级纪委要依照有关规定直接或责令下级党委政府对上述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追责。(作者系永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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