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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有能力”干部不是受贿“挡箭牌”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4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本案公诉人之一、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徐翠兰回忆,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话讲,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

    一些贪官污吏总喜欢为自己的受贿敛财制造借口,既为忽悠别人,也为“抚慰”自己。比如“为家人看病”、“礼尚往来”、“身不由己”等等。刘贞坚的“有能力”也不例外。人们要问的是,干部“有能力”与贪官“发外财”究竟有何相干?提拔干部为什么非要收人钱财?

    事实上,所谓“收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不过是一种牵强附会、自欺欺人的伪装术。骨子里藏着的,却是权力寻租的龌龊心态。据办案人员介绍,对于那些提钱上门的人,刘贞坚曾告诫妻子,不是谁的钱都能收,要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他能给别人办事就收,不能办事就不收。这种选择性接纳或许有对行贿者“有能力”的考量,但其收钱办事、权钱交易的贪贿本质却是毋庸置疑。

    抱有“收拟提拔干部的钱属正当履职”心理的官员并非刘贞坚一人,不少贪腐官员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即混淆了职务廉洁性与职务正当性的关系。干部工作能力强,具备提拔条件,是他们自己勤奋努力的结果,无需对某一“贵人”感恩戴德;而发现人才、培育干部、提拔重用有能力之人,原本就是领导干部必须履行且无需附加额外条件的分内职责,不能做到这一点便是其失察和失职。职务的“廉洁性”要求,就是为确保官员履职过程中的坦坦荡荡、清清白白和干干净净,防止权力被滥用和寻租。正如公诉本案的徐检察官所言,“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收“有能力”干部的钱,实际上是把官员手中的“任用”权力,当作了捞取钱财的工具、谋求“回报”的筹码。为此,在那段时间,刘贞坚妻子俨然成了地下“组织部长”,每到干部“提拔”季,她便先行去“放风”,让行贿人感到升迁的机会来了。这正是卖官鬻爵的典型特征。其负面效应就是,误导干部思维、助长跑官要官风气、污染政治生态。巨野县乡镇党委书记中仅1人未送钱的现实,就是其显性恶果。

    无论贪腐者给权力敛财辅以怎样的漂亮噱头或自圆其说,但只要有受贿事实,就是违反了党员的廉洁性要求,就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刘贞坚以身陷囹圄的咎由自取,再次警示各级干部:莫道敛财有术,谨记法律无情。(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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