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三个重点” 维护法纪权威

——对推进新形势下依纪依法办案的几点思考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新常态的现实需要,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依纪办案,关键应把握“三个重点”,切实更新观念、明确责任、提升绩效。
一、要以法纪为基,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一是要领导带头,学习法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全面树立起“执纪能力是纪检监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深入学习,努力培养自己依法依纪组织开展业务工作、驾驭执纪管理全局的能力。二是要加大投入,提供保障。一方面,上级机关应尽快制定纪检监察经费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纪检监察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适当比例,确保其增长速度不低于同级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的幅度。同时要建立大案要案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社会危害大、影响大的案件,实行专案专报,实报实销。此外要增加贫困地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补助经费,以保证其真正吃上“皇粮”,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过程中有充足可靠的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保障。另一方面,应全力提高本级机关中财务、审理、案管等执纪监督部门的地位。要通过成立诸如执纪质量考评小组等类似机构为行使监督权提供组织保障,要通过强化法纪培训等,为提高监督能力提供业务保障,要通过严格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执纪监督纳入到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和评估机制之中,将执纪意识、执纪能力、执纪效率作为衡量单位综合素质的主要标准,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紧紧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序运行。
二、要以机制为用,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一是要全面落实执纪责任制,确立自上而下的执纪责任网络。执纪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执纪权限,把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规定的有关责任落实到各个执纪部门和执纪人员。按照这一要求,主要是落实三级执纪责任,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执纪责任、部门负责人的执纪责任、具体办案人员的执纪责任。在这三种不同主体、不同内容的执纪责任中,具体办案人员的执纪责任是基础,部门负责人的执纪责任是重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执纪责任是关键。要在整个执纪系统内大力推行“执纪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通过逐级签订执纪责任书,落实执纪责任,确立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执纪部门负责人-具体办案人员的执纪责任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纪责任体系。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把执纪质量作为评定领导政绩和能否胜任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执纪人员的利益挂钩,与转正、晋升挂钩,与评选各类先进挂钩,以促进执纪责任的落实。二是要继续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完善内外结合的执纪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起自觉接受社会、人民和法纪监督的观念。通过落实领导、办案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执纪监督责任,形成以办案部门自身监督为基础,各监督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多管齐下的执纪监督机制。在执纪的各个环节落实全方位的监督措施,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特别是应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执纪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的不作为行为纳入监督范围。要进一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将内外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在不涉及办案保密内容的前提下,将其他执纪活动置于权力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革除办案“神秘主义”的观念,实现真正意义的执纪公开。三是要严格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赏罚分明的激励竞争网络。实行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健全内部执纪监督机制,及时防范和纠正各种执纪过错,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公正执纪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其作为党和人民交予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凡是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条规错误、违反规定程序、量纪不当或者其他执纪错误的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分(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认真严肃地查处,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该追究的坚决追究,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此,建议比照司法机关建立诸如执纪养廉金、执纪质量考评等系列刚性制度。对于存在执纪过错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追究其法律或纪律责任的同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执纪养廉金;对于连续在执纪质量考评中成绩居末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可考虑调整其主管领导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应及时表彰先进,推行优质案件的评比活动,并对其进行逐案讲评,总结经验,从而在执纪监督上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形成赏罚分明的激励竞争机制。
三、要以素质为本,强化培训、提升绩效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立法建规的力度。负有制定法律和法规权能的机关应针对新时期反腐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旧党纪条规在磨合期间所出现的一些适用性问题加大立法建规的力度。对此,建议制定出台一部完整的政纪处分实体法规,并对已出台的部分法规条文作出权威性的法纪解释,如修订办案程序法规、对于“四风”问题确定统一的立案和量纪标准、协同办案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等等,以增强其操作性,使广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法纪培训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干部的法纪意识和执纪水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办案职能部门一方面应采取跟班办案、开设专题讲座、选派骨干进修、以案释纪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业务培训,从调动干部学用法纪的积极性着手,增强其执纪守纪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应坚决摒弃“重管理轻服务”的错误观念,乐于“走出去”、“沉下去”,主动指导基层单位办案,及时准确地解答他们在执纪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通过对党纪条规的整理汇编,为基层办案提供依据。三是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过程中,应从依纪依法办案的总体要求和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起一套“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对此,建议在纪检监察机关中推行“执纪资格认证制度”,即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年度执纪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并比照法院的审判员、检察院的侦查员将纪检监察员作为一个专业职务,而不是解决职级待遇的手段(后者可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形式解决)。对于未通过认证考试或不具备执纪资格(如尚在试用期间)的干部,取消其办案权力,必须经专业培训及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具有办案的主体资格。通过增强业务素质,使反腐查案工作始终围绕壮国威、护党威、扬纪威,全方位展现纪检监察机关忠于法律、严谨执纪的形象;排除干扰、严格执纪的形象;不徇私情、公正执纪的形象;热情服务、文明执纪的形象;严于律己、学纪守纪的形象;纪律严明、舍私护纪的形象。(株洲市纪委调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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