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思考

王岐山书记最近在河南调研时强调,要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是对党章关于纪委职能定位的进一步阐述,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和延伸,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真正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突出三个字。
一、要突出一个“专”字。从我们党的发展史来看,纪律严明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尚未执政,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法规,就是依纪治党。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责机关,其本职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既是党章对纪委职能定位的明确规定,也是纪检机关与生俱来的使命。纪检监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其根本职责就是执纪监督、维护党纪。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通过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来清理党内叛徒、纯洁党的队伍。后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纪检机关的职能在不断完善、不断调整,但最根本的职责还是执纪监督。改革开放初期,陈云担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时就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协助各级党委搞好党风。针对一些党员党风不正、党性不纯的现象,他还强调,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纪检部门只查违法乱纪的事不行,只有严肃党纪政纪,党风才能好转。现在我们推进“三转”,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本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片面的办案政绩观,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深挖细查、扩大战果,热衷于查处了多少领导干部、追缴了多少违纪金额,而忽视了日常监督执纪,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执纪与司法的界限。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管住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法律则是最后一道屏障,纪委开展监督的依据只能是纪律,而不能后退到法律的底线上。纪委既不是党内的公检法,必须恪守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突出执纪特色,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要突出一个“严”字。即标准要严。一是要体现在严于国家法律。党纪标准要严于法律标准,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但是作为党员就不行,比如,收送节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行为,在相关法律中并未作出违法的规定,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就是违纪,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惩处。二是要体现在抓早抓小上。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抓早抓小是其突出特点,比如,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说话要和气,借东西要还,不打人骂人,等等。当前,我们制定纪律标准,也要体现在细、小的事情上,“七零八碎”的事情都要管住,“事无巨细”才能体现从严治党。三是要体现在提高违纪成本上。要进一步加大违纪成本。不痛不痒地处理,起不到震慑作用。执行要严。纪委作为执纪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始终坚持铁面执纪问责,执纪要真正做到“无条件”、真带电、零容忍。当前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防止好人主义。好人主义现象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一定程度地存在。要完善执纪制度,压缩执纪自由裁量空间,堵塞执纪中滋生好人主义的制度漏洞。二要防止“特殊对待”。要坚持纪律的标准统一,任何违反纪律的党员,不论其党龄长短、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按同样的原则处理。问责要严。陈云曾经指出:“有些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事,违法乱纪的事,如果仅是某一个人的错误行为,那是个人的问题,但是如果哪个单位、哪个地区的歪风邪气大量存在,而又长期未得到纠正,那就显然不只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同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领导有关。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否则“就丧失了党的立场”。一段时期以来,党内之所以出现纪律松弛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问责不到位、问责不严,今后必须严肃问责追责。
三、要突出一个“全”字。做到既管住“关键少数”,又管住“大多数”。这是重点论与两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法。全面从严治党,就是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既要管住极少数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又要管住大多数党员,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极少数有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如果监督执纪只是惩治极少数的腐败分子,而忽视了其他一些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势必使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渺视法纪,进而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既抓好已有纪律的执行,又出台新的规定。这是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辩证法。纪律是相对稳定的,同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既要抓好现有党纪党规的落实,将党章和其他党规中的纪律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其“落地”,又要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根据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纪律规定,编织起一张更加严密的纪律之网。既查处大要案件,更强化日常监督。这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统一的辩证法。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查办案件这一手决不能松。但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应是少数,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还在于日常的执纪监督。纪委的监督是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再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一讲“再监督”,就是不要事前、事中监督,不要过程监督,而只抓事后监督、结果监督,出了问题只管问责追责,其他什么事都没有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纪委的监督,确保每一名党员都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既讲强制遵守,又讲自觉遵守。这是他律与自律相统一的辩证法。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之上,要加强纪律教育,使全体党员养成遵守和维护纪律的品质和习惯,真正把纪律融入思想。要实事求是地执行纪律,防止把党的纪律当作机械地限制党员创新精神的“教条纪律”,以增加党员对纪律的认同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对于违反了纪律受了处分的同志,要给他们以改正的机会,提供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坚决摒弃“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做法,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付犯错误的同志。(常德市纪委调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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