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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线索”办成“大案件”的三点启示

编辑:肖艳 发表时间:2015-08-07 16:26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14年下半年,一条关于公车私用、集体出游和发放补助的作风建设“小信息”经过仔细琢磨、深挖细查,最后查出了市建材行办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公款出国(境)旅游、滥发津补贴、违规报销私人费用以及违规使用公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该办主任、副主任、纪委书记3人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领导班子成员“全军覆没”。今年初,一封反映市信访局个别班子成员虚开发票用于协调开支的匿名网络举报信,通过认真分析、恰当运用纪律审查手段,最终查出了该局涉嫌隐瞒收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以加班名义滥发钱财等一系列严重违纪违规的“大案”,该局5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共3人被立案调查。两案一出,在全市引起了不小震动,这是自“十八大”以来湘潭市纪委成功办理的两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这两起案件,都是以“小线索”为突破口而查处的大案。通过案件的办理,带给我们三点启示:

     一、“小线索”要办成“大案件”,必须注重线索分析,增强职业敏感

     在办理市建材行办案件之初,我们只是偶然捕捉到该单位领导在财政部门财务检查中不配合,一些财务开支解释比较勉强、含糊等信息,按行办领导自身说法,就是报了一点车子费用、出去了一次、发了点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凭借多年的职业敏感性和政策法规的敏锐性,我们意识到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开支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厉整治“四风”之际,竟然还有违规使用公车、违规报销私车费用、组织职工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这难道不属于顶风作案、无视党的纪律吗?对这种三令五申再三强调还不收敛还不收手的党员干部,我们果断决定,绝不放过蛛丝马迹,一查到底。

     而在市信访局案中也一样,虽然是一封匿名举报信,但提到的事实非常具体,如提到局长与某副局长“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过节购物送礼”、“发放奖金”等内容,有具体的时间、金额和人名,这说明知情人已经掌握了被举报人的某些“把柄”,但由于怕当事人报复,因此才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接到举报信后,我们意识到信中反映的问题不可小觑,这封举报信中一定大有线索可挖。

      二、“小线索”要办成“大案件”,必须选准突破口,迅速获取关键证据

     在对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后,我们制定了周密的初查计划,并选择单位的财务部门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抢占初查先机,突出一个“快”字。取证过程中,最担心的是当事人销毁证据或者串供。在市信访局案中,我们利用全国“两会”期间刚刚结束,该局主要负责人在北京已完成信访维稳工作任务但尚未回湘潭的时间节点,以进行财务检查的名义直接进驻该局。这样既确保了我市全国“两会”信访维稳的工作大局不受影响,又防止了单位设置阻遏及相关人员的串供,销毁重要书证、物证等情况发生。

     突击盘点资金,取得一手铁证。根据多年查案经验,一个单位如果存在账外“小金库”情况,多由其财务人员掌控该笔资金。在市信访局案中,我们根据该局会计系外请、出纳管事的情况,当即决定对该局出纳罗某进行突击盘点现金,果然在其财务室保险柜和出纳办公室找到了两个记有该单位部分“小金库”收支结余情况的笔记本。该局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见状后惊慌失措,囧态百出,见很难自圆其说,心理防线即刻就崩溃了。我们乘胜追击,迅速对他们进行单独谈话,当天就成功突破并核实了市信访局私设“小金库” 、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违规发放钱物等问题。

     抽丝剥茧,固定证据。针对财务上发现的许多问题,我们知道面对单位几年来近百本会计凭证,单纯靠看账发现问题既耗时又收效甚微,因此决定对其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将重点放在被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来。如市建材行办主要是出国(境)旅游、滥发补贴、违规报销私车费用等问题,市信访局主要是隐瞒收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违规发放问题,于是我们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单位财务人员针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造表整理、归纳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认可盖章,这样办案人员就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谈话调查,既有利于案件突破,又固定了证据,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小线索”要办成“大案件”,必须把准调查对象心理,注重谈话策略

     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谈话对象心理特征,及时调整谈话思路,灵活运用谈话技巧,提高谈话调查水平,对取得案件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谈话切入要“准”。在每一次的调查谈话中,都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这是查办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因素。我们可以选择从被调查对象的“辉煌经历”处切入、也可以从被调查对象的“感情脆弱”处切入、还可以从被调查人的“情绪波动”处切入及“前后矛盾”处切入。在市信访局违纪案中,作为副局长、驻京维稳劝返办主任的易某,既安排了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又参与了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决策和请客、送礼等活动,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与她的谈话我们以说服教育为主,穿插运用情感影响、使用证据等,最终使其说出了实情。如在谈到驻京维稳办违规发放补助的问题时,她一边强调记不太清了,一边大吐驻京信访工作的辛苦和辛酸。我们谈话人员以此作为切入点,表示了对信访维稳工作难做的理解,肯定了其工作成绩,特别与她聊起了家常,强调她为工作离乡背井、无法兼顾家庭,精神值得钦佩。这一下触及了易的痛处,她嚎啕大哭起来。在其情绪稍微平复之后,我们又因势利导,出示了她安排司机在北京虚开的租车、住宿费发票,易某就此未再作如何抵触,将所涉及的问题一五一十交代清楚了。

    谈话攻心要“巧”。单位集体违纪违规的案件中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是拥有一定实权、具有从政经历的领导干部。在调查谈话期间,要注重察言观色,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把握好谈话的时机和策略。如在市建材行办案中谈话相持阶段,被调查人抗拒心理较强,他们一开始都在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幻想侥幸过关。面对此情况,我们通过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分析其心理,从而把握时机,抓住矛盾症结,乘隙而入,趁热打铁,一举攻破。如对市建材行办徐某的诡辩及错误言行,进行条分缕析,然后结合党纪条规,对其提出针对性很强的严肃批评,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来的焦躁不安和勉为其难,采取情理齐下,从而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认识错误方面转化,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谈话效果。

     谈话引据要“硬”。就是说引用的证据要确凿,要及时有力。谈话前,要认真分析已知的案件证据,掌握证据的来龙去脉以及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点。一般违纪的党员干部,多怀有侥幸心理,对待一些问题含糊其辞,甚至百般抵赖,推卸责任。更或者,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谈话中要适时抛出证据。如在市信访局违纪案中,办案人员及时出具已掌握的大量的财务物证、书证等证据,让易某哑口无言,无从狡辩,致使易某不仅承认了自己所犯错误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其他经济问题。   (作者系中共湘潭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蒋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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