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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的调查与思考

编辑:肖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按照省纪委安排部署,我们成立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周纯良为组长的调研组,从2015年4月上旬至今,深入5家市直单位、5个县市区、4个乡镇和2个社区,通过看材料、听汇报、搞座谈、发放问卷、个别走访等方式,对全市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总结提炼了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严肃党纪,狠抓作风,严惩腐败,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坚守责任担当。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和部署反腐败工作,出台了《关于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建工作的决定》,列出了20条硬性要求。市委书记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四个亲自”。市委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抓好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进行动员部署。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娄底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成人员、任务分工》、《关于落实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细化任务分解,层层签订责任状。二是严格考核问责。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任正副组长的检查考核小组,下设考核办,出台了《2014年度县市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对县市区和市直54个正处级单位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发现问题19个,提出整改建议20余条。出台了《娄底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两个责任”规定的12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三是提供坚强后盾。市委坚决支持纪委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市纪委监察局深化“三转”,主动从市委和市政府众多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来,只保留参加了市委6个和市政府5个议事协调机构,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加大全员轮岗力度,强化办案力量,轮岗率达85%,监督执纪问责机构占内设机构的64%,一线执纪人员达70.3%。各级纪委严格落实“两个为主”,加快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改革正有序推进。

   (二)推进源头防治。一是明导向,把好用人“方向盘”。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出台了干部监督管理的“一意见二办法一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委提拔任用干部前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立立项督查制度,严查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抓教育,拧紧思想“总开关”。市委书记和市长坚持每年至少上一堂党课。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开展“一把手”“年关”讲“廉关”廉政党课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吸取衡阳贿选案的惨痛教训。认真开展“党纪条规宣传教育年”活动,邀请专家讲课,组织宣讲活动42场。利用机关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广场、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展播平台,加强廉政宣传。三是重监督,筑牢权力“防火墙”。制定下发了《娄底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清理、修订、完善制度文件61件,相继出台《娄底市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娄底市市直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回访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权力阳光运行”专栏,统一公开46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单位项目和办事情况、市直46个单位97个重点项目的权力运行结果、全市重要岗位效能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做到“三不直接分管”。加强党政正职监督,对13名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市纪委全体(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三)狠抓作风建设。一是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聚焦“四风”问题,突出抓好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超标占用办公用房、新建滥建楼堂馆所、“三难”、“三超两乱”、“吃空饷”等问题的专项整治。二是严肃查处作风问题。去年以来,全市发现各类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突出问题320余个,责令180余家单位进行了整改,对11起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典型问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免职4人,党纪政纪处分70余人。市本级约谈了4个正处级单位的一把手,11位纪检组长。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关于“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等46项作风建设的配套制度。由市纪委牵头组织18个督查组,坚持“领导牵头、部室负责,一月两督查、一季一通报”的明察暗访工作机制,并建立了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

   (四)加大办案力度。一是严查纪律案件。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反对和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对工程招标、土地整理、农业开垦、安全生产等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开展建设项目报建欠缴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专项清理。针对部分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问题,明确“七个不准”,严肃纪律要求。二是严查腐败案件。2014年立案922件,结案903件,全省排名第一,创下历史最好记录;2015年上半年立案522件,结案506件,全省排名分别为第三和第一。三是严查民生案件。紧扣征地拆迁、涉农惠农、涉法涉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发展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办各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530个,处理648人。

    二、主要问题

    通过广泛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落实“两个责任”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还存在认识上有偏差、责任上没有做到全覆盖、履行职责不全面、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制约了“两个责任”的真正落实。

   (一)认识上欠深入,思想观念不够正确。一是认为无关而“不想抓”。尽管目前“一把手”的责任意识普遍上来了,但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意识还是不强,认为落实“两个责任”是“一把手”的事、纪委书记的事,自己只要把业务工作搞上去就行了。二是心中无数而“不会抓”。同志们普遍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有较深刻的认识,但对“两个责任”的内容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了解,对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抓落实没有具体思路,甚至有将履行业务职责与落实“两个责任”相混淆的错误倾向。比如,调研中一名县级审计局局长就说,“审计局有1个主体责任,2个监督责任,其中1个监督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我们发现,具有这种认识偏差的领导干部还不在少数。三是明哲保身而“不敢抓”。少数领导干部拉不下面子,怕得罪人,对下属的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旗帜鲜明地大胆制止,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

  (二)规定上欠具体,责任内容不够明确。一是在实施办法的制定上,结合实际差。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办法、细则,存在照抄、照搬、照转的现象,与本地实际结合得不好,没有真正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二是在责任分解上,条款内容虚。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原则,对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之间、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之间、“一把手”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责任划分,虽然有大致界限,但具体到工作细节上到底由谁做、做什么、怎么做、做不好怎么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在制度体系上,协调衔接松。主要是“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有些单位的实施办法尽管规定了“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但在责任追究办法中却没有对应的失责情形,更没有在追责方式的选择上提供科学合理的量纪幅度,导致追究“两个责任”时出现畸轻畸重等不平衡的现象。

  (三)方式上欠规范,检查考核不够科学。一是从督查落实看,存在“搞突击”的现象。有的对落实“两个责任”的检查,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数票数”,突击检查一下,很难真正深入了解实际问题。二是从考核评价看,存在“凭印象”的现象。对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比较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和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给考核评价留下了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空间。三是从结果运用看,存在“没底气”的现象。一方面,不敢理直气壮地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担心树的典型“有问题”或者以后可能“出问题”;另一方面,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没有真正挂起钩来。

  (四)要求上欠刚性,责任追究不够到位。一是责任“可大可小”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没有规定对应的量纪幅度,导致追责的刚性要求不够,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二是调查“主体不清”的问题。根据目前有关规定,“两个责任”追责主体是确定的,即纪检监察机关,但具体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具体部门,则没有明确规定。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追究责任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时,如果该纪检机构及人员同时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如何明确调查部门?三是追责“随意任性”的问题。有的单位在追责程序和追责纪律上没有刚性要求,还存在该追责不追责的现象,或者把不属于“两个责任”范围的问题,却按“两个责任”的条款去处理。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两个责任”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定责”、“明责”、“督责”、“问责”和保障“履责”等5个方面入手,形成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完整体系,确保各项责任内容落到实处。

   (一)明确原则,科学“定责”。责任明确,分工清楚,是落实好“两个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省委“两个责任”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委15项主体责任和纪委8项监督责任,为全省各级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参考依据。针对实践中部分单位责任分解过于笼统、结合实际不太紧密等问题,综合考虑“两个责任”的内在逻辑,我们认为科学合理地划定责任界限,可以明确如下几条原则。

   一是务实原则。调研中,很多同志建议“要坚持分层定责、分类定责,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厘清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建立健全主体明确、分工合理的责任体系”。这一建议代表了努力方向。然而,深入思考可知,这一建议存在理想化色彩,实践中很难做到。比如,区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就无法做到事事处处泾渭分明。党委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党委抓工作,需要下面有具体的“脚”。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相当部分工作要由纪委来落实,如惩治腐败、作风建设中整治“四风”防止复发反弹,以及法规制度建设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制度机制等等。再比如,区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成员的责任,也难以做到截然分开。主要负责人抓全盘工作,需要其他成员的支持和配合,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也是如此。离开了其他成员的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也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认为,在区分责任、划定范围时,不能过于理想化,应当坚持务实原则,能细化区分的尽量细化区分,不能细化区分或者不能完全细化区分的,可以参考借鉴民法中“连带责任”概念,明确规定有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失责情形,都要受到责任追究。这一设计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利于促进党委与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成员等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实现良性互动。

    二是公开原则。“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地方、部门具体实际不同而不同。要把“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制定个性化、特色化的责任实施方案,是先决条件,也就是要“量身定制”,拉出责任清单。然而,这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不容回避,即“量身定制”的主体是谁,谁来拉责任清单。理论上讲,熟知该地该部门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内外环境等实际情况的,最适合成为定制主体。也就是说,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自己给自己制定责任清单最为恰当。这也正是很多规范性文件,在附则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的原因。比如,省委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就有此规定。但必须承认的是,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自拉清单,可能出现避重就轻、挑三拣四等选择性立法的现象。此外,惰性思维、畏难情绪也会导致自拉清单简单应付、敷衍了事。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地方、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清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不仅要公开清单内容,还要公开制定过程,可以考虑采取上级指导、专家论证、群众监督的方式,参与责任清单的制定。这样,既有利于发挥本地本部门熟知情况的优势,又有利于防止选择性立法、应付式立法的发生。

    三是对应原则。中央要求,落实“两个责任”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我们认为,为确保这一链条衔接顺畅、运转有效,在责任制度的静态设计上,应当坚持对应原则,即具体责任内容对应具体失责情形,再对应具体追责方式。否则,容易出现“罪刑不适”的问题,导致处分不公、影响责任落实,甚至产生追责的权力寻租空间。比如,具体失责情形中,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的廉政风险,其性质是潜在的、隐性的;而因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性质是已然的、显性的。显然,就过错程度而言,“机制不健全”相比“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要轻。而不考虑具体失责情形的过错大小,笼而统之地在整个追责方式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量纪处刑”,因各地各部门对追责力度把握不同,就容易导致A地对过错较轻的“机制不健全”予以警告处分,而B地对过错较重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也予以警告处分的现象。这也正是调研中普遍反映,在工作实践中进行“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时,常觉得心里没准、不时会处理失衡的困惑。因此,我们认为,明确责任内容、失责情形,以及追责方式时,应当坚持对应原则。比如,“机制不健全”对应的追责方式,就应当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一范围内,限定一个较轻的追责幅度。

   (二)加强宣教,切实“明责”。落实“两个责任”,定责是制度前提,明责是认识前提。对“两个责任”认识不全面、不深刻、不准确、不到位,落实起来就会产生偏差。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意义、内容、失责后果及相关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落实自觉,提升落实能力。

    一是注重形式多样性。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两个责任”宣传教育,除了采取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讲党课、专题培训等传统方式外,还要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比如,举办“两个责任”的研讨班,开展如何真正落实“两个责任”的大讨论等,以这种互动式、参与式的方式,广泛调动党员干部学习积极性、自主性,在各抒己见、相互指正中,加深理解和领会,促进对“两个责任”的全面、正确认识。还比如,可以组织“两个责任”知识测试,特别是新提拔领导干部的任前考试,将其作为任职前置条件,以考促学。同时,应当注重加强社会宣传,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两个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目光聚焦到落实“两个责任”上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注重节奏依次性。加强“两个责任”宣传教育,我们认为需要把握节奏,节奏把握得越好,效果也越好。应当突出三个依次出现的时间节点,分别是事先、事中、事后。事先,即部署落实“两个责任”之初,以知晓责任为重点,分层分类开展普遍性的宣传教育,打牢认识基础;事中,即在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以提醒责任为重点,针对监督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指出、及时提醒、及时敲响“警钟”;事后,即在进行“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后,以巩固责任认识为重点,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作为重点素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震慑,惩前毖后。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贯穿落实“两个责任”始终的宣教链条,做到“警钟”环环敲、时时敲、处处敲,切实提升教育效果。

    三是注重时间长期性。实践证明,短时间内宣传教育工作做得再好,再入脑入心,如果不长期坚持下去,效果也会慢慢消退。调研中同志们也普遍建议,在加强“两个责任”宣传教育方面,不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也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坚持长期抓、抓长期。应当坚持顶层设计为引领,把加强“两个责任”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全局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促进“两个责任”宣传教育出实效、出长效。

   (三)创新举措,勤加“督责”。如果说定责,是对“两个责任”的静态设计;那么督责,就是促进“两个责任”落实的动态运行。针对当前检查考核形式单一、力度不够、效果欠佳等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着力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督责力度,强化结果运用,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推行痕迹化管理。所谓“痕迹化”,包括落实“两个责任”的痕迹化,以及对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的痕迹化2个层面。就前者而言,各责任主体要对责任清单“签字背书”,对照清单所列具体内容,逐一落实并留下痕迹,属于集体活动的,比如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讲授廉政党课等,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必要的还可以留下视频、音频资料;属于个人行为的,比如进行提醒约谈等,当事人签字留证,所有痕迹都要进行梳理形成台帐,与责任清单一道留案备查。就后者而言,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开展“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要同步做好具体记录,由被检查单位在记录上签字留证,并分单位建立台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

    二是推行积分制考评。应当结合各单位责任清单,科学设置“两个责任”考核指标,合理确定指标分值权重,既要避免各项指标“不分轻重”,又要避免“一项指标定成败”。在此基础上,结合“痕迹化”管理,全年实施分段式打分、积分制考评,年中、年末根据积分情况进行排名,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两个责任”考评结果与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评价真正挂起钩来,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是推行开放型监督。开展“两个责任”监督检查,主体虽然是纪检监察机关,但力量却不能局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广开门路、畅通渠道,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比如,开展述责评议,下级党组织除了向上级纪委全会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外,还应当探索向上级党委全会报告,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党委力量。再比如,还可以通过“两个责任”公开承诺、“两个责任”履行情况民意测评、第三方调查、电视问政等方式,把落实“两个责任”置于千万双眼睛之下,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进“两个责任”落实,等等。

    四是推行回头式查看。因监督检查的时间、广度、深度、频率有限,很难完全避免“两个责任”失责行为,在“例行公事”的督责中侥幸漏网。再从以往责任制落实的整改情况来看,有的单位虽然对照整改清单,进行了“填空”作业,但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存在变形走样的现象。对此,要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不走常规路线,不搞按部就班、按老套路出牌,多一些机动灵活,多一些“自选动作”,可以采取回头式督责的办法,对已经监督检查过的单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杀一个“回马枪”,强化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

  (四)完善程序,严格“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格责任追究,是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最有力的保障。我们认为,当前追究“两个责任”面临的诸多问题,主要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程序、健全规范予以解决。

    一是确定启动时间。“两个责任”问责程序的启动条件,我们认为主要有2种。第一种是随案启动,即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已立案的,同时开展“一案双查”,既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也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里需要明确,“一案双查”的启动时间,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我们倾向于前者,因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少走重复路。第二种是专门启动,即在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虽然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但确存在责任落实不力、按规定需要问责的,专门启动问责程序,“专案专查”。

    二是明确调查部门。我们认为,原则上具体调查部门,应该是联系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室。具体到追究责任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同时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从我们了解到的有关规定看,牵涉的调查部门有2个,一个是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另一个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此我们建议,纪检监察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监督责任案件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把案件移交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调查。

    三是健全工作规范。对整个问责流程,都要有步骤严密、衔接顺畅、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覆盖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作出决定等每个环节。问责流程的运行,也应当实行“痕迹化”管理,每个环节都留存有关资料,建立工作台帐,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必须严格问责工作纪律,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该问责而没问责的,要严肃追究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澄清一个问题。调研中,同志们普遍对追究“两个责任”有一个担忧,现在实行“一案双查”,只要发生违纪案件,领导干部就脱不了干系。那么,要构陷一个领导干部岂不是太容易了?这种认识有可喜的一面,即大家开始意识到不落实“两个责任”后果的严重性了,但也有需要澄清的一面。我们认为,“两个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并不是说只要发生了违纪案件,不管责任主体有无过错,都要追究其责任。因为腐败土壤是无法从根本上铲除的,要求通过“两个责任”的落实,杜绝违纪问题的发生也是不切实际的。这种落实“两个责任”的“唯结果论”,只会导致产生消极思想。比如,调研中就有一名领导干部说,“反正不落实要追责,按要求落实了也要追责,那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因此,我们认为,对追究“两个责任”的正确认识应该是:一方面,只要责任没落实到位,即使没发生违纪案件,按规定要追责的,就必须追责;另一方面,即使发生了违纪案件,只要各项责任内容落实到位了,就不能追究其责任。至于如何评判其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就应该参看“痕迹化”管理和积分制考评的结果。 (娄底市纪委)

   (五)强化支撑,保障“履责”。调研中,同志们普遍建议应当加大保障力度,主要是解决好“人”、“酬”、“制”三个问题,让真正落实“两个责任”有支撑之力,无后顾之忧。

    一是解决好“人”的问题,强化素质保障。落实“两个责任”,归根结底还在于人,特别是“一把手”率先垂范,可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人”的文章,把好选人用人关,健全和完善提拔选任机制,把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过硬、敢于担当得罪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通过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抓出清风正气,促进“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纪检机关(机构)人员中不敢担当、躲躲闪闪、当“老好人”、和稀泥的,坚决予以组织调整。

    二是解决好“酬”的问题,强化待遇保障。针对调研中普遍反映,基层干部薪酬待遇偏低、落实“两个责任”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思想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适时适当提高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工资待遇。同时,在当前狠刹“四风”、严格规范津补贴发放的情况下,应当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厘清一个认识问题,即反腐不等于反合法合规待遇、规范津补贴发放不等于取消津补贴发放。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敢于负责,不能因为怕出差错,就干脆全部暂停或取消。

    三是解决好“制”的问题,强化体制保障。主要是针对纪检监察机构而言,要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三转”。这既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应当认真落实“两个为主”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探索派驻机构分片负责、统一管理模式和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努力克服“在一口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监督责任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娄底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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