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不腐”科学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必须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同推进、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着力在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筑牢拒腐思想根基上下功夫,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科学长效机制。
一、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上打“老虎”,下拍“苍蝇”,震慑贪腐、展示决心,应该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离“不敢腐”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一些人依旧想方设法为贪腐找借口,大吃大喝被禁止了,就转而去食堂、找农家乐;中秋送月饼受监督了,就去收受电子红包,《人民日报》报道,一种内含众多礼物的“中秋礼品册”受到欢迎,客户中就有机关单位。这说明贪腐分子的侥幸心理还没有完全被打掉,转弯抹角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仍在。所以,对腐败官员的腐败行为打击不能减力,依然要雷厉风行,不拘大小,仍然须坚决果断。
第一,要让有腐必反成常态。腐败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反腐败也因此应该成为一场持久战,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反腐倡廉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连续打出惩贪治腐、正风肃纪的组合拳,一大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的道路依然还很漫长。我们要认真总结建国初期“三反”、“五反”等运动反腐模式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和教训,持续保持高压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让腐败分子见风使舵,遇“风”而止,“风”停便行。我们要牢固树立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做好长期作战准备,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抓住不放,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第二,要让零容忍态度成常态。治标必须突出“惩”字,抓住冰山浮在水面以上的部分,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严”当头,把规矩和纪律挺到前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决不能讳疾忌医、养痈遗患。要坚持腐败没有“特区”、反腐没有“禁区”,腐败分子不管级别多高、贡献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坚决予以严惩,绝不允许有法上之权、法外之人,真正做到不因权重而例外、不因根深而却步;对于贪腐行为,哪怕情节再轻、数额再低,也要有恶必除、有责必究,不因恶小而“知之不理”,不因初犯而“下不为例”,不因面广而“法不责众”,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第三,要让“触电即死”成常态。在惩治力度要坚持大案、小案一起查,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对“压黄线”的问责,对“闯红灯”的出拳,对“涉禁区”的亮剑。惩治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其职、断其权、缴其财、摧其志”,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尚构不成犯罪的采取就地免职或撤职或降级,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量刑定罪,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不让腐败分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而要让腐败分子“提心吊胆一阵子,痛苦折磨一辈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得不偿失,思想上后悔莫及,进一步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形成触高压线如飞蛾扑火的惩戒态势。
二、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不能腐”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反腐的核心是管住权力。让领导干部“不能腐”,最为关键和最为重要就是确保制度科学有效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第一,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反腐机制。相对于高压治标打击腐败,建立一套防腐、反腐的制度,则更显得复杂和艰巨。科学有效的反腐制度就如同“结网捕鱼”,渔网恢恢,疏而不漏。制度反腐是由人治反腐到法治反腐的必须选择,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异化,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最佳方法,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科学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既然制度如此重要,那么如何设计制度才更科学、更有效呢?首先,制度设计必须坚持“无赖原则”。在制度设计时,应有这样的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无赖”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必存侥幸。其次,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再次,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法律是制度权威的最高表现形式。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表明,惩治腐败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韩国、英国等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制度,把反腐败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退。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第二,要强化对权力运行有效监督制约。立法难,执法更难。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就会如同一纸空文。英国思想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一些地方“牛栏关猫”式的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是腐败分子蠢蠢欲动的一个重要诱因,也是腐败产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一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身居要位、责任重大、权力相对集中,管人、管钱、管物、管政策、管项目等部门腐败易发多发,是强化监督的重点对象。要强化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于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明确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失误纠错和终身追责制度,防止“一手遮天”。同时,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领域和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寻租、扩张和异化。二是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人大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巡视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努力实现监督全覆盖。高度重视网络监督的运用和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举报信息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渠道,扎实推进党员干部联系基层、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信访约谈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公开述廉并接受群众评议,积极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把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三是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既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也是对权力主体的保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俯首聆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切忌横眉冷对,甚至抓辫子、打棍子,真正使接受监督成为常态、成为习惯、成为自觉。
三、筑牢拒腐防变自律基石,使领导干部“不想腐”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抗御腐败,既是攻坚战,也是攻心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过独到精深的阐释:“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反腐败反到深处,是制度、管理、监督的博弈,是文化的对决,是信念的较量。要形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就必须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自律基石,以思想之“堤”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袭。治本突出的是一个“防”字,抓住冰山潜在水面以下的部分,从源头治理,解决问题。
第一,把道德教育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坚持从教育抓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此,他提出“三个抓好”,即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理论上的清醒保证行动上的坚定。他曾对北京大学师生谈道:“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这是对党和国家建设者的殷切期待,亦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思想回炉、党性回勇的特殊训诫。“善恶之间,一念之差;高墙内外,一步之遥。”从公仆到罪人,往往是一步之遥、一念之差,这个“念”之所以会出现偏差,归根到底,取决于头脑中的理想信念出了偏差。我们要把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贯穿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充实自己、自觉改造自己、自觉警醒自己。
第二,把廉政教育常态化。王岐山同志指出,“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因此,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也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将廉政教育贯穿监督、执纪、问责每一个环节,改变传统单一的领导在台上唱独角戏的廉政教育模式为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新模式,不断强化廉政教育的渗透力。一是在监督中渗透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我们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处理,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谈话提醒教育,告知党员领导干部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什么是红线底线……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通过一对一或班子成员范围内的提醒谈话,发挥触动教育作用。二是在执纪中渗透教育。惩处的目的在于让党员干部认识错误性质、错误之处,实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宗旨。如果把执纪单纯作为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那就没有完全达到执纪的初衷,就不能形成强大的震慑教育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对违纪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时,要同时开展党纪法规和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避免类似的错误再犯。惩处后,要及时走进事发单位通报案情开展教育,帮助该单位建立健全类似错误风险的防范机制。三是在问责中渗透教育。深化党风党纪教育,仅从教育的内涵上着眼尚不够,还必须在外延上下功夫。既要突出问责过程的教育,更要突出问责处理结果警示教育。通过单位或身边活生生的实例教育,使党员干部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对违反党纪条规行为的性质、后果了然于心,从而提升廉政教育的渗透力。 (作者系中共凤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周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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