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要破除四个误区

詹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2014年12月,省委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追究办法》,同时,省委还将2015年作为“深化两个责任宣传教育年”。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主体责任要求的实际中,为防止工作不走样,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激活内生动力,需要努力破除认识上的四个误区。
一、破除党组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的误区
从过去党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能“只挂帅不出征”,或者只当甩手掌柜,要既挂帅又出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件亲自督办,切实推动反腐败的实际工作。党委主体责任核心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其工作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党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考核,传导责任压力。勤调度,常督查,严考核,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狠抓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检查,一旦查实,迅速、严肃作出处理。
二、破除查案办案是纪委职责,不是党组职责的误区
查办案件是纪委的主要职责,但不是党组没有责任。党组对案件查办要起主导、指导和督导作用,对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性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加强深度,确保实效。党组要全程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事事等上级安排或依靠纪委的报告和建议。坚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任务,严格责任分解,推动工作落实。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充分履职履责,打通落实主体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对纪检组、监察室执纪工作的领导,为他们开展工作撑腰壮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尤其是要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勇于亮丑、敢于亮剑,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主动发现、坚决查处和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构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不仅监督委党委及其领导干部,还要强化对机关和系统上下、党员干部的监督。对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真正以严格的责任追究提升制度执行的刚性。
三、破除抓业务是务实,抓党务是务虚的误区
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党的干部”,只记得行政职务,忘记了党的身份,认为党务是务虚的,行政才是务实的。习总书记强调:“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要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作用,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和单位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坚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中去,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委要求,主要领导必须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工程),由分管领导具体执行,纪检机构强化监督,从源头治理腐败。
四、破除宽追责是关心干部,严追责是伤害干部的误区
领导干部如果只想当老好人,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风气不制止、不斗争,结果导致小问题酿成大错误,最终不是爱护而是害了干部。党组要定期分析机关和党员干部的作风状况,经常研究部署改进作风任务和措施,并将其贯穿于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教育和提醒,促进干部作风持续改进。党组要严格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大力选用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干部,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严明的纪律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基础。(作者系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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