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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谨防畸轻畸重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眼下,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新闻越来越多。这表明,党委不能“只布置,不落实”,纪委也不能“光打雷,不下雨”,“好好先生”越来越难做了。但笔者发现,部分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因为种种原因,依然存在着裁量畸轻畸重的问题。

    有的地方,碍于“人情”“关系”而“从轻发落”,本该纪律处分的,却以谈话提醒、自我检讨敷衍了事;有的地方,以“影响”“面子”为借口,常常只处理职位低的干部,保住职位高的干部;还有不少“有心人”,则钻制度的空子,利用纪律条款的弹性,任性行使权力,最终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刚性约束,全体党员不论关系亲疏、职位高低,在党纪面前都一律平等。这要求执纪者对每一位党员都应该一碗水端平。否则,又何谈全面从严治党?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监督执纪问责使命,必须要有勇气和担当,严格以党纪、党规作为评判标准,绝不能因为个人好恶、关系远近、阻力大小而进行选择性对待、“拍脑袋”决策。

    党风廉政建设不只是纪委一家的事,各级党委也必须落实好主体责任,既不能做甩手掌柜,也不能“护犊子”“捂盖子”,以各种借口插手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而要对发现的问题早处理、早改正,才能亡羊而补牢,避免一错再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行为规范,给执纪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党委和纪委作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承担者,当学好用好两项法规,向高标准看齐,守住纪律底线,时时刻刻以纪律为准绳,“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会不断被压缩,责任追究也会越来越精准。(赖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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