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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盲目追求“大多数”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1:19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中,应谨防为了盲目追求实现“大多数”,出现执纪畸轻畸重的倾向。

    有的违纪行为应该给重处分,板子却轻轻落下,该移送司法的不移送;一些案例原本进行函询、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即可,却硬要给人家强塞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不能把“责任更重”简单理解成处分人数的增多,也不能为了刻意凑足“大多数”,就当“老好人”或将小问题提挡升级。“四种形态”不是监督执纪的僵硬标准,而是践行“严管就是厚爱”的目标和努力方向。(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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