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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三大关系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02-15 08:53 来源:湖南日报

    监督执纪在宏观认识上要处理好主流与支流、纪律和法律、少数和多数的关系。

    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王岐山同志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我认为,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是把握大势,正确处理主流与支流的关系。始终做到:坚定信心,看到我们党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少数;加倍小心,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应对“四大考验”、战胜“四种危险”依然任重道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决不能掉以轻心;下定决心,以更高的标准、铁的纪律,立足本职、聚焦主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二是厘清职责,正确处理纪律和法律的关系。守土定责才能守土有责,找准方位才能站好岗位。一要坚持纪法分开,“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避免“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要坚持纪严于法。党纪严于国法,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三要坚持纪在法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共同构成法治的防线,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必须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三是严肃执纪,正确处理少数和多数的关系。有位要有为,有想法更要有方法。实践“四种形态”,纪委和纪检干部必须始终做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转变方式,内容上从“点”到“面”,程序上从“头”到“尾”,手段上要从“少”到“多”,要变“单一”为“多元”,效果上从“小”到“大”, 从算“总账”到算“小账”转变;讲究方法,科学把握纪律尺度,讲究执纪方法,区别不同类型,分清“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精确对号入座、对症下药,把找“病树”查“病因”治“病症”相结合,及时有效地“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自觉成为护林人、“啄木鸟”,增强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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