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世凯: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落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境界,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为深入了解责任落实情况,切实落实“两个责任”,近期我们专题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很多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推出了众多富有特色的创新性举措,有力促进了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从整个效果看,依然有不少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当前“两个责任”落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依然不够理想。一是认识肤浅。有的仍把落实主体责任等同于其他单项工作责任来对待,认识没有上升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没有真正把主体责任当做固有职责、份内主业来抓,深入研究和督导责任落实的意识不强,统筹党的工作部门协同落实责任措施不力,“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有的担心过于严管会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责任落实停留在开开会、发发文、签签字、讲讲课上,只挂帅不出征,光打雷不下雨,甚至对出现的问题能盖则盖、能捂则捂。二是责任虚化。在明晰责任上,尽管地方各级党组织相应制定下发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领导干部在落实上存在职责不清、责任虚化的问题,对责任的理解不具体、不全面。不清楚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应该怎样去落实责任,职责履行虚位缺位。如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时,很多工作内容都与主体责任职责不相符,汇报的工作几乎都是纪检监察机构抓的工作。三是违纪多发。在落实责任上,有的领导干部不仅不积极主动履责,心底还存在抵触情绪,把责任当“副业”,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愿深抓严管,任由问题发展,不仅单位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而且班子成员乃至党组书记还顶风违纪。如近年全州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很多违纪违法事实都是发生在十八大后,党纪国法意识十分淡薄。
(二)监督责任落实尚有很大差距。在如何落实监督责任上,中纪委率先垂范,上级纪委以上率下,着力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但从基层落实的情况看,效果离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上热下冷”现象突出。一是落实监督责任氛围不浓。有的党委(党组)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三转”的态度不够坚决,纪检干部种别人的“田”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虽支持纪检监察负责人退出“责任田”以外的工作,但在工作中又时不时地给其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业务,让其负责牵头或协调落实,退出不彻底,总爱留“尾巴”。有的干部职工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监督存在认识偏差,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在故意找茬子、出难题和自己过不去,甚至因此而孤立纪检监察人员。二是监督责任落实成效不显。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虽按照“三转”要求退出了不应分管的业务,但工作找不到“感觉”,监督执纪问责找不到着眼点和着力点,对主体责任的落实形不成有力支撑。从目前执纪问责的效果看,相对抓得较好的工作就是作风建设监督,纪律审查则都倾向于办理上级批示查办的案件,主动查处“四风”问题不多,主动摸排线索查办腐败案件少。三是队伍素质适应需求不强。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半路“出家”,业务不熟、不会办案,难以适应履责需求。
(三)落实责任措施仍然不够不力。一是责任制分解照搬照抄、上传下转等问题突出,责任内容该细化的没细化,该具体的不具体,定性多定量少,结合实际不够,针对性不强。二是责任制履行不够有力,缺乏过程监督。有的工作安排仍习惯用年初分解、年终考核“两步曲”,对责任落实缺乏过程监督,不能及时、准确了解落实情况,同时考核结果也没有被很好地运用到干部使用和工作评价中,考评影响力不强。如有的将责任分解到了领导、科室后,便无人过问,考核凭印象、汇报凭嘴巴,责任分解形同虚设,被动应付上级检查。三是问责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有的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仅不坚决查处,还到处求情说好话。对出现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和发生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多数只注重处理违法违纪当事人,没有做到“一案双查”,对应负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少,震慑力不够。从近年全州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看,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不多,有的县市甚至为“零”。
二、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建设滞后导致责任落实乏力。从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建设看,目前真正形成系统、能给工作提供具体指导的党内法规,仅有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但其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的“两个责任”新要求。在中央新的具有权威性、系统性落实“两个责任”党内法规还未修订出台的情况下,基层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得从零散体现在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去把握,这就极易出现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重视的程度不同、落实的力度不一。在这当中,有的地方党委立足实际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但很多工作都是在作探索,也就使落实的力度有差距,众多工作仅停留在发文、开会上,执行效果不佳。与此同时,与落实“两个责任”相关的配套考核机制也没有同步跟上,很多是在原有的考核办法上进行简单的修改,针对性不强,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体制机制不顺导致责任落实乏力。一是职责分工不明带来的影响。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由于对党的工作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日常落实督导不力,导致纪委经常被党委安排承担落实党委应负的责任,而本应承担责任的党的工作部门却成了“旁观者”,缺乏落实责任的责任感,责任虚位缺位,效果参次不齐。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带来的影响。目前,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均有“双重身份”,再加上其工作考评、利益分配、任职推荐等又多是在地方或驻在单位,必然影响其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态度和行为,不利于监督、执纪、问责。三是协调机制缺乏带来的影响。从目前看,涉及落实“两个责任”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严重欠缺,为此所开展的日常工作协调几乎没有,工作多是各自为政、单线履责,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情况交流不够,致使责任落实难以形成合力。
(三)思维理念不适导致责任落实乏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由负领导责任转为负主体责任,纪委工作要回归主业主责,使一些党委(党组)负责人原形成的既定工作思维、经验,一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找不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的“脚”。与此同时,新接手责任任务的党的工作部门,由于过来对这方面工作系统研究得少、过问得少,其人员力量安排、基础系统建设都没有同步跟上,也感到十分困惑,极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给责任落实带来影响。从落实监督责任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由于平时能力储备不足,再加上担当意识欠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进而导致监督责任落实效果大打折扣。
(四)责任追究不严导致责任落实乏力。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虽明确提出对落实责任不力、发生塌方式腐败等,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但却没有相应的法规来配套,对责任追究执行主体、追究程序,以及出问题应给予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处分档次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基层不好把握执行,不好定性量纪,间接增加了问责的难度。特别是在落实“一案双查”上,定性定纪没有统一的党内法规依据。这就容易造成,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严的地方力度大,松的地方力度小,追责等次不一、效果不同,甚至有的想起来就“追”,没想起来就不“追”,问责随意性强,极其缺乏严肃性。
三、深化落实“两个责任”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顶层设计,用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加强顶层设计,是推动责任落实的现实需求。一要尽快修订落实“两个责任”党内法规。在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上,应抓紧制定出台全党统一的党内法规,明确责任范围、职责分工、履责要求、失责追究等规定,以明晰、健全、有力的法度和规定,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知责履责,确保责任落实同党中央的要求相一致。在中央未修订出台具体的党内法规时,基层应立足责任落实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着力解决责任落实“上热下冷”、虚位缺位、问责不力等问题。二要从严抓好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考评。根据明确的责任内容,制定完善“两个责任”落实考核细则,强化个性定量指标设置和硬性工作内容的考核,切实改进工作考评方式,注重责任落实过程考评和随机抽查,以及考评结果的运用。健全责任落实相互连带机制,对责任落实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仅要影响党委(党组)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还要影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倒逼责任落实。与此同时,协调将纪检监察干部的考评、推荐,交由同级纪委组织实施,以便增强针对性、可比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三要着力理顺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体制。依据党委主体责任,细化明确党委(党组)工作部门协同落实主体责任职责清单,配套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跟踪督导、情况通报机制,切实强化主人就要做主、主责就要主动、有责就要担当意识,严防责任落实可有可无、可等可松、可推可卸,让党委(党组)真正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深入抓好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两个为主”规定,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统管和履职配套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着力夯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等工作,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能集中精力抓监督执纪,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保障。
(二)强化教育督导,用责任武装干部头脑。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加强落实“两个责任”教育督导,着力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履责意识。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把强化主体责任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干部培训计划全局来统筹部署,结合学习贯彻“一准则、两条例”,依托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教育、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等多种载体,抓好落实“两个责任”教育,引导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增强“一岗双责”意识,用责任武装头脑,将责任扛到肩上;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积极践行“三转”要求,正确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强化能力素质培养,以敢于担当的精神落实监督责任。二要强化责任落实监督。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纪委班子成员联系下级党委督导主体责任落实等制度,加强责任落实日常检查、明察暗访、专项巡查、重点督查,强化履职测评、函询谈话、问题曝光,推动责任落实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严防责任落实缺位、错位,传导好责任压力。三要注重履责氛围营造。立足提高干部法纪意识,运用身边反面教材,组织开展好警示教育巡讲,及时通报曝光责任追究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的好效果。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建好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大力营造守廉倡廉氛围,让更多的党员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
(三)强化纪律审查,用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落实“两个责任”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以问责来倒逼责任落实。对责任落实不力,腐败案件、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高发多发的单位,要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盯紧“六大纪律”,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坚决实行“一案三查”,即查当事人的违纪责任、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着力打造上下贯通、层层负责、失责必究、落实有效的完整责任链条,让落实责任、遵规守纪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改变纪律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准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促进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构筑共推责任落实压力。(作者系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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