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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则的“包容”有害无益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06-01 08:08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在基层调研时,曾听当地的纪检干部向笔者谈起这样一种现象: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对于不到违法程度的违纪行为,有些负责同志会选择“包容”“宽容”,不愿及时指出来帮助同志进行纠正,担心会得罪人。这种“老好人”的做法实际上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包容”“宽容”是一种美德,但无原则的“包容”“宽容”却是有害的。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所在党组织有责任及时地指出来。恰恰是由于过分“包容”“宽容”的心理作怪,该提醒的不提醒、该制止的不制止,以致个别党员在违纪道路上越滑越远。

    “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对党员的关心爱护不应是在其犯错的时候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大发“慈悲”,那样反而会误导他、伤害他。在个人得失面前,不必斤斤计较,但在纪律规矩面前,则须锱铢必较。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落实《准则》《条例》的重要体现。

    “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意识,鉴察于微,抓早抓小。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再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只有将层层防线绷紧看牢,才是对党员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李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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