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问责工作的制度“利剑”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向建州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以党章为根本,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是党的问责工作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的制度“利剑”,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走向深化。
一、《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的诞生,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与历史价值。十八大以来,党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广大党员干部的个体层面、普遍要求、刚性遵循等方面规范其从政行为标准,但如何从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这一特殊重点、关键岗位规范执政标准,这给予《问责条例》极大的操作空间。具体来说,《问责条例》的出台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为了巩固执政地位,坚持“老虎”“苍蝇”一齐打。随着周永康、令计划、徐才厚等“大老虎”与基层一批“雁过拔毛”式“苍蝇”的查处与曝光,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初显威慑,成效显著。《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系列党纪常规的颁布实施,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
(二)党杜绝权力“异化”“任性”腐败的需要。《问责条例》将推进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如果党内突出问题,譬如权力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就会对党失去信心与信任;如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做不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没有树立起正确权力观与人民立场,那么权力就会“异化”“”、“任性”,导致腐败,党就会背离人民群众,走向衰落。
(三)党反对责任“虚化”强化担当的需要。面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世界科技发展酝酿新突破的发展格局,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缺失,少知而迷,无知而乱,不敢担当,不善作为。针对这些“问题”干部与现象,《问责条例》必将高举“利剑”、“铁规”发力,不仅把权力“乱为”关进制度“笼子”,而且还将把权力“不为”挺到履职权责的前面,杜绝懒政、庸政、怠政等现象。
二、全面把握《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
《问责条例》总共13条,1900多字,作为全面规范问责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剑”,作为推动党的问责工作精准化、法治化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与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及保障等,实现了问责工作的程序化、常态化、制度化,是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操作指南。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八个明确”:
明确指导思想。主要是要遵循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明确问责原则。具体为四条: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明确问责主体。主要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实施问责工作。具体而言,党的各级组织,包含党的上级组织、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党的工作部门是实施党的问责工作的执行主体。
明确问责称谓。《问责条例》明确为二类六大称谓。一类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二类是就领导责任区分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担负的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的主要领导责任,以及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的重要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三是上述各级党组织中的领导班子成员。
明确问责内容。包含六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党的领导弱化;二是党的建设缺失;三是从严治党不力;四是党纪维护不力;五是廉政及反腐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六是其他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情形。
明确问责方式。具体为两类十六种问责方式。一类是对下级党组织问责的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另一类是对下级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有十三种方式,即通报、谈话诫勉、书面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明确问责保障。实行问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予以执行与保障。一是宣布并督促执行;二是向组织部门通报并归档备案;三是组织调整手续一个月内到位;四是问责对象写出书面检讨;五是问责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深刻检查反省;六是公开问责,通报曝光。七是问责可单独,亦可合并实施,并形成终身问责制度。
三、机构编制部门要努力学习贯彻好《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与运用。为此,联系机制编制工作实际,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贯彻落实。
(一)学习好《问责条例》,防范失职失责风险。要学深悟透,让《问责条例》入脑入心,通过学习领会,强化并防范本领恐慌风险、宗旨淡薄风险、权力任性风险、懒政怠政风险,深刻认识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认真做到既慎用手中权力,又要强化责任担当,真正适应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从严治党、制度管党的政治生态、廉政常态。
(二)贯彻好《问责条例》,倒逼廉政勤政履职。要结合中央、省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运用落实好《问责条例》,推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在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优化管理、减编控编、服务中心、保障大局等方面的工作。如果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决策、工作部署在我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我们的工作不能为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好职责范围内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如果机构编制部门存在党的建设缺失,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不到实处,作风建设不到位,干部选拔问题突出;如果编办机关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等等,都可以对照与按照《问责条例》,执行严格的问责。所以党组织也好,领导干部也好,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在履职尽责上体现担当,为建设团结编办、实干编办、廉洁编办而努力!
(作者单位: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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