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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编辑:王城长 发表时间:2019-01-08 09:00 来源:三湘风纪网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实施综合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在对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现实状况

  归纳起来,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上,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报送:

  (一)主动请求监督模式:会前报告,邀请参加会议;事中报告,请求给出监督意见;事后报告,全面进行监督。这种情况在派驻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中普遍做得比较到位,因为一般情况下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是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在召开班子会议时一般情况下都会参加。

  (二)选择性报送监督模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选择性的报送;在报告的环节上进行选择性的报送。比如:我组的一家监督单位,在平常的“三重一大”事项上都及时进行了报送,但在涉及到2个千万元以上的工程的代理公司选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等均不进行报送。

  (三)事后报送模式:在“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等前期环节不报送,等落实到位后再进行报送。这种情况普遍集中体现在办公设备采购、办公室装修等领域。

  (四)完全不报送模式:在“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落实等环节均不进行报送。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时,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事前监督模式:主要是通过事前提要求,要求事后报结果进行监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把教育抓在了前面,起到了警醒作用;缺点在于决策过程、落实过程等环节没有参与监督。

  (二)事中监督模式:主要是通过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过程进行监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简化工作程序,只对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缺点是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三)事后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普遍存在,主要是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开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优点在于减少报送环节,简化工作程序;缺点是这种监督因为受时间和方式的限制往往是走马观花,查不深、查不透,过程监督不到位。

  (四)事前预审、事中监督、事后报告模式:要求对“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策之前,将议题议案、政策依据及相关文件报送纪检监察组进行廉政预审,纪检监察组对议案内容逐项进行认真审核,集体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给驻在部门;在落实的过程中,派员参与监督,重点对程序性问题是否依纪依规依法进行监督;落实后,要求将落实情况进行报送。

 

  二、在报送“三重一大”事项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个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习不到位,没有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没有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层次意义,认为只是纪检监察系统的事,与自己无关,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本位主义思想,把公权力当自留地。个别单位的主要领导把公权力当自留地、后花园,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甚至我行我素,不愿意接受监督。由此一来,上梁不正下梁歪,带动影响领导班子成员对待监督的态度。

  (三)侥幸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别单位在报送时,由于时间紧或者认为和自己的利益无关,搞选择性报送,敷衍了事。

  (四)相关党纪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按照中央的安排部署,纪检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当中,从而导致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单位在报送方式上出现差异。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党纪法规。在深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就派驻纪检监察组如何开展监督工作作出规范性规定,明确对“三重一大”等事项具体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细则。

  (二)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教育,让党员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第十一条也强调: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三)监督要实现“全过程”。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是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的监督,不能贪图方便,简省环节,应当加强力度,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应当采取事前预审、事中监督、事后报告模式进行监督。

  (四)责任要注重层层压实。监督“全过程”不代表代替综合监督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行使职能,要厘清职能,不越位、不争权、不越苞代俎。要以着力于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出发,助推党组(党委)书记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助推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责任,敢于发表不同意见、敢于积极认领责任;协助做好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工作,强化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怀化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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