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问责决定执行“打白条”

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问责决定执行不力,还存在“打白条”“打折扣”现象。有的搞“秘而不宣”,或仅在小范围宣布、或仅宣布部分内容;有的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或授予各类先进荣誉;有的调整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不及时、搞变通。这些现象和问题,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问责条例》修订对问责决定执行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要认真学习贯彻。
一要全面压实问责决定执行的责任。首先,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好责任。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责任贯穿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所在党组织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需要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情况,督促检查整改落实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要强化决定执行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的板子真正落下去、落到位。其次,纪委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通过充分发挥问责决定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有利于纪委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纪委还应把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问题。再次,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办理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晋级晋档、工资级别调整、绩效奖金拨付等工作。最后,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履行好相应管理监督职责。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二要加强督促检查。一是建立问责决定执行清单制度。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时,附上一份书面的执行清单,明确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影响期及其影响期内工资、绩效考核、晋级晋档、奖金津贴发放等相关事宜。二是建立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回访核查机制。要求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在收到问责决定的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纪委、党的工作机关专题书面报告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大对问责决定执行报告的回访核查力度,对执行报告相关事宜及时跟踪回访,深入核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三是加大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跟踪督办和销号制度,对薄弱环节和易发多发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处理到位。
三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要围绕《问责条例》有关内容,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保障问责决定执行到位。问责决定执行涉及单位多、政策性强,针对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等问题,可探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召开问责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沟通衔接有关信息,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构建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格局,使问责决定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郭罡 作者系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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