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开展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徐林娟
实行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醴陵作为株洲市推进该项改革的试点单位,着力提高认识、吃透政策、把握原则、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勇于先行先试,成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制度,正式挂牌运行了新组建派出(驻)机构。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开展调研,制定改革方案
一是走出去,学习外地经验。年初,接到试点任务后,我们立即通过网络查找并学习了很多省、市、县的改革模式。3月中旬至4月初,在株洲市纪委的组织下,委局主要负责人随株洲市纪委领导赴河北的枣强县和鹿泉县、江西的萍乡市、湖南的常德市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二是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考察结束后,积极开展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方面认真学习中纪发【2009】9号、10号,湘办发【2005】1号文件和上级改革精神,消化外地改革经验,形成初步改革设想;另一方面,分别召开了纪委常委会、组织、人事、财政、编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基层纪委书记(纪检员)座谈会,认真分析现状,摸清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
三是集民智,制定改革方案。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醴陵实际,制定了《醴陵市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八易其稿,在形成过程中,得到了省、株洲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力指导,较好地集中了各地、各方面的智慧。
二、争取重视,夯实改革基础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市委成立了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纪委书记、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政府办、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编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市委先后3次召开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部门的全力支持,为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积极解决具体问题。针对改革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市委书记谢清纯亲自召集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编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开会,逐个进行研究。在市常委会议上,谢清纯书记着重强调:实行机构改革是全市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全力以赴,市委、市政府要把所有的问题进行研究并解决。市长冯建湘在会上说:一切问题政府都开“绿灯”。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相关具体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1、人员编制问题。此次改革共需划入行政编制42个,其中市纪委增加行政编6个,市委、市政府同意所需编制从原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市直单位(不含政法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所占编制中划拨解决;2、干部配备问题。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副科级机构,设一正两副,领导干部实行高配,过渡时期增配;3、办公场地问题。将原农业局价值约500万元的办公大院调剂给市纪委、监察局,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集中办公用房。市农业局立即搬迁腾屋,市国资局马上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市城管局对院内的违章建筑迅速进行拆除。办公楼的装修、小车、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购置约200万元费用由政府专项解决;4、工作经费问题。派出(驻)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按标准核发。
三是上级纪委指导有力。在改革中,我们主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工作衔接,特别是对一些拿不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省、株洲市纪委对我们的改革非常重视和关心,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刘力量书记前后2次来我市进行调研和督查,并对我们上报的《实施方案》作出了书面批示,有力的指导为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改革体制,强化监督领导
紧紧把握改革的实质要求,从体制改革入手,赋予派出(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权力,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力量大为增强。
1、改革管理体制,实行人财物要素统一管理。改变原来纪委、监察局只侧重对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管理以驻在单位为主的形式。由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驻)机构实行领导,派出(驻)机构的工作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其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实现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财物统一保障”,使派出(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关系、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方面与原来的部门、单位彻底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其不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2、明确责任体制,实行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分离。主要是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体制保持不变,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仍然是责任主体,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各负其责;二是明确派出(驻)机构和各管辖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和各联系单位是指导和协调的关系;三是明确各单位必须安排党委(组)书记或第一副职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安排专门股(室)负责具体工作,监督工作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
四、调整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在组建派出(驻)机构过程中,我们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同时,认真研究《党章》和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合理划分管理范围,监督针对性得以加强。
1、突出重点,派出与派驻相结合。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人员和下属机构多、监督任务重的部分市直单位实行单独重点派驻,对其他单位实行集中派出。一方面,按照“毗邻相近、方便工作”和“职能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新组建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设为副科级单位,领导干部实行高配,每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定行政编制7人。另一方面,单独重点派驻8个纪检组。选择教育、卫生、财政、劳动、民政、林业、建设、国资8个市直单位,单独派驻纪检组,各定编1人,由市纪委直接派驻纪检组长,配副科以上干部,担任驻在单位党内职务,同时规定未设监察室的派驻单位必须安排一个纪检监察专干配合纪检组长工作。为使监督更有针对性,我们还规定实行派驻的单位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或增减。通过派出与派驻相结合,既保障了监督的独立,又确保了监督的到位。
2、分类归口,管辖与联系相结合。将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双管单位、直管单位分类归口为四个片,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一片约30个单位。由于各单位管理体制和编制存在不同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管辖和联系两种方式分别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全面覆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双管单位、政法系统等党组织关系属地方管理的单位,暂不纳入本次改革,但纳入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辖的范围;垂直管理单位则只纳入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联系的范围。这样,既较好地解决了对特殊单位的监督问题,又保持了监督机构系统的整体性。
五、优化队伍,加强监督力量
为了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我们对派出(驻)机构的干部从编制配备、人员调配、教育培训等方面,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1、一步到位,划转编制。整个改革共需划入行政编制42个,其中市纪委、监察局机关6个。尽管行政编制极为紧张,但我们仍然下定决心,将所需编制从原设纪委书记(纪检员)的市直单位的纪检干部所占编制中一次划转解决。对于管理体制和编制具有特殊性的单位,我们因地制宜,采取纳入管理或联系的方式,保留其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
2、配强干部,宁缺毋滥。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原有纪委书记(纪检员),适当任用;另一方面,从全市公务员队伍中择优调入。原则上纪工委、监察分局达到基本人数后,就开始启动,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逐步配齐。特别是对“一把手”的选定,既考虑其素质、意愿、能力,还考察其威信、经历和经验。通过反复考察,确定的大多是曾任过单位正职的干部。在确定干部人选时,还优先调入懂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以及文字功底较好的同志。同时,对因各种情况不到派出(驻)机构工作的纪委书记(纪检员)也都作出了妥善的职务安排,较好地稳定了原有纪检监察队伍。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针对派出(驻)机构成立之初,人员新、业务不熟的实际,采取上岗培训、以会代训、学习研究等方式,提高新进干部的业务能力。人员确定后,我们立即组织派出(驻)机构干部参加株洲市纪委的入门培训班,并邀请省纪委领导来我市进行业务培训。将市纪委、监察局内部各室的业务资料,分发到各派出(驻)机构,每周五下午内部组织开展学习研究。同时,还将采取到法院现场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组织进行内部演练、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讲座等方式,加强干部的办案知识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六、完善制度,落实监督权责
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能,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转换角色、理顺关系、履行职责,所以用管理制度作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权限。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派出(驻)机构信访初核权和立案调查权统一由市纪委把关审批,对外统一使用市纪委、监察局的公章和介绍信,从而把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拧成了一个整体。二是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照人、财、物独立的市直副科级单位,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接受有关文件,有效提高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地位。三是各单位重要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于各单位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会议,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必须指派人员参加并监督。各单位任免和奖惩干部,必须事先征求派出(驻)机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2、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保障。研究制定了《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日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业务工作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对派出(驻)机构的具体运行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管理。同时,千方百计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办公用房、设备、经费等需要给予全力支持。将原农业局办公大院调剂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集中办公用房;办公楼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由财政专项解决;派出(驻)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按标准核发。
3、规范干部管理,严格目标考核。一是规范考察任免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湘办发〔2005〕1号文件精神执行。二是规范派出(驻)机构干部的交流,规定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3年的,有计划地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交流;在系统内工作时间较长的,有计划地安排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这样,既有效解决了派出(驻)机构干部被同化的问题,又有利于消除纪检监察干部难于交流轮岗的后顾之忧。同时,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量化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奖惩兑现,充分调动派出(驻)机构及其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醴陵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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