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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单位受贿违纪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唐某,中共党员,A市税务局局长;刘某,中共党员,A市税务局科长。

  2010年6月,刘某受命调查崔某偷税漏税问题。其间,崔某对刘某说:“你们单位经费紧张,我给你们买15万元汽油票。”刘某随即向唐某汇报了此事,唐某考虑到单位实际困难,同意接受,并将汽油票用于单位公车加油。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性质,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执纪、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A市税务局构成单位接受礼品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A市税务局构成单位受贿违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唐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执纪、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执纪、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是指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包含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是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三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四是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五是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六是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唐某、刘某具有上述行为,所以,唐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此类违纪。

  (二)A市税务局不构成单位接受礼品违纪,构成单位受贿违纪

  单位接受礼品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情节较重的行为。

  接受礼品违纪与受贿违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我们无法证明唐某、刘某是否为崔某偷税漏税提供便利。由此看来,A市税务局似乎并未为崔某谋取利益。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刘某作为案件承办人、唐某作为税务局负责人,不可能不知道涉案人崔某具有具体请托事项,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A市税务局不构成单位接受礼品违纪。

  单位受贿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的行为。

  本案中,作为A市税务局主要领导的唐某同意接受汽油票,体现了单位集体意志;其考虑到单位困难而同意接受汽油票,体现了为单位谋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侵害了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廉洁性,符合单位受贿违纪的客体要件。

  综上,A市税务局构成单位受贿违纪,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根据“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应将唐某、刘某移交司法机关。(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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