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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律审查工作“越俎代庖”现象应予纠正

编辑:方可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压力层层传导,各级层层跟进,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从严到底的反腐链条。然而,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的同时,也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按隶属管辖原则,将越级查办下级纪委管辖案件作为重点,包办或代替下级纪委进行纪律审查,而本级管辖的问题线索却少有审查,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一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大多为乡镇纪委管辖案件的状况。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产生这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本级管辖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压力太大。查处同级党委管理的部门和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和阻力较大,希望转移压力。二是对本级管辖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的主动权小。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领导,必须经同级党委同意,方能立案审查。因此,在一些“两个为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只能把重点放在主动权更大的下级纪委收集的问题线索上。三是越级审查更容易突破出政绩。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所管辖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大多涉案金额不大、涉及面小、层次也较低,进行纪律审查时受外界干扰和风险都相对较小,容易突破。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在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纪委管辖的案件本无可厚非,但若把越级查办作为常态,弊端显而易见:

    一是不利于上下联动反腐败。基层纪委如果长期直接对下级纪委管辖的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容易使一些本就怕得罪人的下级纪委滋生出不愿主动办案的惰性。这种反腐败工作只靠上级抓的做法,不仅会影响反腐败链条有效联动运转,更可能直接影响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评价。

    二是不利于打击“群众身边腐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越俎代庖”,不利于纪律审查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代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管辖问题线索进行审查,不但造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资源闲置,对其自身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程度浪费。同时,这样一来,表面上看办案数量不少,但实际上是以一般干部居多,而对更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关键少数”则关注有限,容易造成“因小失大”的局面。

    三是不利于严明纪律的经常化。抓案子、抓线索,是“树木”;强纪律、严规矩,才是“森林”。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重点部署都要随之调整,从管少数转向管住大多数。如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一味重心下移,容易造成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弱化,使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相对于查处大案要案产生的“震撼力”、“震慑力”,严明纪律则释放出一种“沉潜的力量”。为此,基层办案中“越俎代庖”现象应予纠正。

    首先,要改进对纪律审查的考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定纪律审查目标考评时,必须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和功能区的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内容,从根本上改变纪律审查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司其职。

    其次,要严格落实党章规定,坚决贯彻落实“两个为主”要求。比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尽可能少用党章规定的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将一般性案件交由乡镇纪委直接查办,并做好跟踪督办。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对乡科干部和县直各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上。(李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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