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试行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设,永兴县在按常规进行报告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出台了《永兴县科级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试行)》,尝试对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公示工作,取得了有效进展。
一是明确公示内容。确定公示内容为八项,即:本人因公出国(境),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等)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包括购买营业性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要事项,本人认为需要公示的情况。
二是规范公示程序。凡本县管理的在职乡科级干部发生文件规定需公示的事项,必须在事后10天内由科级干部本人填写《永兴县科级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公示表》一式三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份在本单位醒目处进行公示,另两份分别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存档备查。公示方式采取单位内部公示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前五项内容不仅要在单位内部公示,还需在永兴电视台、永兴纪检监察网和永兴党建网进行公示。内部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涉及需向社会公示的,每月末由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汇总,在永兴电视台、永兴纪检监察网和永兴党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是强化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或不如实及时公示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涉嫌违纪的,按照党政纪规定处理。公示制度实行以来,共接到群众举报4起,查实1起,不实3起,县委610办一名正科级干部未按规定将需公示的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和公示,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在全县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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