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岳阳市纪委“三变措施转文风”规范纪检监察文书制作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纪检监察文书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文字载体,是纪检监察工作法制化和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水平的具体体现。为推动岳阳市纪委监察局严格依纪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文书的制作,严防乱行文、滥发文,把好“出口关”,岳阳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纪律检查建议书》等公文使用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单位通过下发《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公文的使用与管理,较好地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形象,有效地维护了法纪的权威。其主要特点和成效是:

    变分散行文,为归口管理。在《暂行办法》下发前,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自行行文,随意性很大。《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四类文书的办理程序,要求所拟写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在领导签发后,都必须送审理室编文号,并在印发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案件审理室备案。这样,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监管作用,将过往的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分散行文,变成了由案件审理室和案管室归口管理。

    变五花八门,为标准统一。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纪检监察文书存在发文字号不统一,主题词、印制版记不规范等问题,可以说在行文格式上五花八门,极不规范。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四类文书的行文内容和规范统一的文书格式,给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拟写纪检监察文书提供了参考,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

    变形式审核,为实质审核。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纪检监察文书在办公室编文号,无法做到实质审核,不能从根本上规避因错误行文而导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发生的风险。《暂行办法》实施后,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所拟写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的文书清样、调查报告或检查汇报材料及相关的法律、纪律规定都必须送案件审理室审核。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案件审理室对纪检监察文书进行了实质审核,发挥了案件审理工作“关口”和“窗口”的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错误行文。(岳阳市纪委监察综合室黎罗清)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