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纪委“三变措施转文风”规范纪检监察文书制作

变分散行文,为归口管理。在《暂行办法》下发前,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自行行文,随意性很大。《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四类文书的办理程序,要求所拟写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在领导签发后,都必须送审理室编文号,并在印发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案件审理室备案。这样,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监管作用,将过往的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分散行文,变成了由案件审理室和案管室归口管理。
变五花八门,为标准统一。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纪检监察文书存在发文字号不统一,主题词、印制版记不规范等问题,可以说在行文格式上五花八门,极不规范。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四类文书的行文内容和规范统一的文书格式,给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拟写纪检监察文书提供了参考,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
变形式审核,为实质审核。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纪检监察文书在办公室编文号,无法做到实质审核,不能从根本上规避因错误行文而导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发生的风险。《暂行办法》实施后,案件调查或专项检查承办室所拟写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的文书清样、调查报告或检查汇报材料及相关的法律、纪律规定都必须送案件审理室审核。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案件审理室对纪检监察文书进行了实质审核,发挥了案件审理工作“关口”和“窗口”的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错误行文。(岳阳市纪委监察综合室黎罗清)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