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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和“两新”组织预防腐败工作研究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3-03-25 10:59 来源:未知

 

中介和“两新”组织在加强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运行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切实加强对中介和“两新”组织的监管,无论是对推动这些协会、企业、团体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介和“两新”组织的现状

(一)中介和“两新”组织的概念

1.中介机构:指通过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是指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实践表明,社会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两新”组织:即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二)中介和“两新”组织的关系

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统属于第三服务行业,人员数量庞大,也是信息服务的一种,直接体现现代生活质量的一面;新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民间组织,除了包含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以外,还包含目前无法律依据的非政府组织和准民间组织。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三)中介和“两新”组织存在的问题

1.准入不严,执业混乱。中介和“两新”组织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人员流动过于频繁。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组织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没有限制性的资格要求。这就导致了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鱼龙混杂,人员的流失率高,从业的年限短。其次是无序竞争。有些中介和“两新”组织为了争夺市场,采用压低收费、虚假承诺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

2.利益驱动,违规运营。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驱使,在与有关公务人员交往中,采取不正当方式,拉拢公务人员,滋生违规问题。部分从业人员出具假证明、假证据,为不合法交易提供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做出违纪违法行为。有些中介和“两新”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人缘等优势,与供应商、承包商、采购单位及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进行违规交易等。

3.政企难分,滋生腐败。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负责人也由本系统主要领导担任,其工作人员也是所属机关干部,业务单位或挂靠单位往往把这些协会或组织作为下属机构,无论人财物,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都完全按照机关运作,成为单位的“小金库”。有的中介和“两新”组织既从事经营性的社会中介活动,又代行部分政府职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的中介和“两新”组织也乐于借助政府权威,靠特权开展活动,招摇撞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乱收费不服务,制约企业,制约发展,有的直接酿成社会不稳定。

二、中介和“两新”组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人员素质欠佳。中介和“两新”组织的人员素质不适应发展需要,人员结构也不合理。如会计事务所离退休人员占多数,缺少年轻力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从业素质也难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

(二)管理职责不清。例如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并存,承担的职能大致相同,但审计事务所归审计机关管理,会计事务所归财政机关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也分别设有税务事务所、工商事务所等机构,基本上都是行政验资审计的职能。除了管理不统一外,中介和“两新”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容易进行行政干预,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影响中介和“两新”组织贯彻独立、公开、公平执业的原则。

(三)结构尚欠合理。政府对发展中介组织和指导新社会组织还没有一个统一规划,缺乏引导和宏观调控,有的部门在政府职能没有转变、职责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不顾自身条件,仓促上马,有的为赶浪头,把本不属于中介和“两新”组织的机构,也冠以中介和“两新”组织之名。

(四)违规处置滞后。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为实现其目的而直接或者介绍利害关系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或获利机会,如送官员金钱、购物卡、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一些中介和“两新”组织正在沦为洗钱的技术智囊和实际操盘手。财务、审计和评估类型的中介公司抱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做财务审计,通过做假账、假评估、假审计等帮助腐败分子贪污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腐败行为正愈演愈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中介和“两新”组织通过虚假评估等参与蚕食国有资产。另外,中介和“两新”组织为不合格企业“包装”上市,侵吞股东权益。

三、防治中介和“两新”组织腐败的对策

(一)要建立中介和“两新”组织法律制度。对中介和“两新”组织存在严重的监督缺位,应在党纪政纪、刑法、民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中介和“两新”组织违法及其认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的标准和诉讼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使中介和“两新”组织的行为受到纪律、法律约束。同时,赋予中介和“两新”组织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督机构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通过事前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的监督机制是防止中介和“两新”组织腐败的有效办法。

(二)要加强中介和“两新”组织廉政建设。对中介和“两新”组织的党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开展党的纪律、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不同内容的廉政宣传教育。向中介和“两新”组织发出共促廉洁企业、协会、团体氛围的倡议和要求,加强企业主和管理层的教育引导,促进中介和“两新”组织规范自律,共同构建良好营商环境。要指导中介和“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从业党员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诚信执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要引导中介和“两新”组织对员工开展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切实扭转不廉、不洁行业形象。

(三)要推行中介和“两新”组织风险防控。以中介和“两新”组织风险防控为切入口,加强内部管理与规章制度建设,排查腐败风险点。建立健全中介和“两新”组织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确定中介和“两新”组织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建立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同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和“两新”组织发展的经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主体和结构的多元化。通过对中介和“两新”组织“潜规则”的破解,认真做好内控与风险管理,促进行业守法经营与廉洁规范。

(四)要加强对中介和“两新”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员和政风行风综合监督员的作用,将监督重点放在中介和“两新”组织中层以上人员、重要岗位和重要工作环节上,努力提高监督实效。要开展督导检查,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认真解决中介和“两新”组织在商业贿赂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力度查办中介和“两新”组织经营决策层、党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严重影响本单位合法经营案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和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在物资采购、项目开发、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据汝城县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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