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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推行信访举报案件“乡案县审”制度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年来,湖南省古丈县纪委全面推行县纪委转交乡镇纪委信访举报初查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审查的制度,效果明显,从根本上解决了乡镇办案力量弱的问题,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无一缠访、闹访现象发生。

    “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对县纪委转交的信访举报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在做出处理意见前,将信访初查案卷交由县纪委信访室审查,县纪委信访室通过认真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案件审查的主要任务是“四审核、四建议”。一是全面审核违纪事实。审核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是否逐一调查,所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所调查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否彻底深挖,克服肤浅从事、敷衍了事问题,严把澄清事实关。二是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审核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有效,印证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克服孤证认定、无证推定问题,严把确凿证据关。三是依法审核定性依据。核审违纪事实性质的认定是否以法律法规明文条款为依据,运用依据是否准确恰当,克服无据认定、认定不准问题,严把准确定性关。四是客观审核处理意见。审核调查组初查建议是否以党纪国法为依据,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有利于解决信访问题,克服重责轻追,有责不追问题,严把恰当处理关。

        “乡案县审”重在监督,县纪委信访室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的全面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对于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建议退回乡镇纪委补充调查;对确因案情复杂,问题难以突破的案件,建议由县纪委抽调办案骨干到乡镇协助调查;对于错误事实定性不准确,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对案件违纪事实作出准确定性,并提出合理恰当的处理意见,建议乡镇党委作出组织处理;对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由信访室建议并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同意,移送有关单位立案调查。

    2011年以来,古丈县纪委共审查乡镇信访初查案件12件,其中退回乡镇补充调查5件,县纪委协助调查4件,移送立案调查3件;共受到党纪处分3人,组织处理4人,其中被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2人,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4人。(古丈县纪委 向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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