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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出台《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

编辑:预防腐败室 发表时间:2013-04-12 16:46 来源:未知

为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性,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近日,湖南省预防腐败局出台《预防腐败调查工作规程》。《规程》的出台,为预防腐败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能、预防和遏制新形势下的腐败问题提供了依据,为深入推进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规程》明确,预防腐败调查是指由预防腐败专门机构针对已经发生腐败案件或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党政机关和社会领域开展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旨在寻求有效预防腐败对策。预防腐败调查是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前置性工作。

《规程》规定,预防腐败调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腐败大要案件的单位、多次发生或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的部门、单位和系统、权力相对集中或资金相对密集、容易产生腐败的部门、单位和系统、涉及面较广、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社会领域腐败问题所涉及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教、科、文、卫、体等)、社会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预防腐败调查的。

预防腐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某个、某类或者某领域、某行业腐败案件的原因、特点、规律和趋势、因制度缺陷造成的,以权力寻租为主要手段的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因利益冲突衍生的腐败案件的类型、特点、规律、社会领域中容易诱发腐败的不正之风、异常社会现象、经济活动或者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可能诱发腐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此项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必将有力地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规程》为科学依规开展预防腐败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预防腐败机构在执行预防腐败调查时有章可循,依规办理。《规程》明确,预防腐败调查的程序是立项报告、立项审批、组织实施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或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措施或监察建议。预防腐败调查的方法可以有查阅案卷,调取材料,旁听案件法庭审理、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座谈,开展问卷调查、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委托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列席有关单位会议,复印有关资料等。预防腐败调查的方式有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办公室自行调查,也可组织其相关内设机构共同调查,或会同检察、公安、审计、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调查。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此外,《规程》还对预防腐败调查协作机制、保密规定、相关文书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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