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扎实开展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和廉政风险,遏制收送商业预付卡不良风气,2011年以来,我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科学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下发专门文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预防腐败局等九部门《关于规范全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商务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详细规定工作职责划分、工作要求等,对指导我省开展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成立全省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临时工作小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预防腐败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为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单位具体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承担日常工作联络和具体工作。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由人民银行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管理;由商务部门强化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由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公款购卡等;由税务部门加强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由工商部门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机构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整章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小组各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和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自此项工作部署以来,共召开联席会议2次,为稳步推进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建立日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单位日常根据业务工作安排对所辖单位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多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及时检验工作效果,也将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延展到其他部门,促进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共同发展,提升整体水平。2011年以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多次日常专项检查,开展联合检查2次。
三是建立宣传教育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商业预付卡的用途、分类、持卡人权益、发票开具方式及严厉禁止购卡行贿等,并开通咨询、举报热线,接受公众对违规发卡、用卡行贿受贿、预付卡公款消费、开具虚假发票等不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同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之提高廉洁从政意识,自觉抵制收受商业预付卡贿赂。
三、稳步推进,注重工作实效
一是预付卡发行与购买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发卡机构对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实名登记,并对登记用户进行身份识别,核对购卡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用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记录购卡人的相关购卡信息,将购卡人购买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并保存5年以上,不允许对匿名或假名购卡人提供售卡服务。严格执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且一天内同一购卡人只允许进行一次购卡交易。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要对资金转出、转入的账号、户名、金额进行逐笔登记,并保存记录。严格执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严格规范发卡机构对设定的预付卡面值,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二是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预付卡收费、投诉、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发卡机构合理定价,并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用户保密制度。要求发卡单位采取数据加密、交易授权等方式,切实保障客户信息不被泄露。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要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三是多用途发卡机构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立可疑购卡行为报告制度。加强对预付卡交易的监控,要求发卡机构建立向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报告制度,对大额、可疑交易定期报告,并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可疑交易人的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风险管理报备制度。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按照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以书面方式在发卡环节告知购卡人,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备案。落实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按要求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存放备付金,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加强管理,禁止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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