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从严管理组织部长“铁规”
●组织部长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
●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
●列出6种“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对象
为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省委组织部继去年印发《关于从严加强全省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意见》后,近日,又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对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的重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如何选:德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作为党委选贤任能的重要“把关人”,组织部长岗位关键、职责重大。因此,选什么样的人担任组织部长,更是至关重要。
《规定》明确,要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选拔任用组织部长,将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任职的必备条件。注重任职人选与组织部长岗位的适应性、匹配度和胜任度,优先选任熟悉党务工作和有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规定》还要求,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怎么当:把精力聚焦在为党委抓党的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上
组织部长是党委抓党的建设的重要参谋助手,其政治素质、能力水平、作风形象、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组织工作的水平,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全局。
《规定》提出,组织部长要紧紧围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严治部当表率履职尽责,把精力聚焦在为党委抓党的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上,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规定》明确,在一届任期内,市州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市州所辖每个乡镇(街道)、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县市区所辖每个村(社区)开展调研,原则上不少于1次,每年研究解决几个本地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要求,要从严加强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调训要求,选派组织部长参加任职培训、集中轮训和专题培训,及时抓好中央和省委有关党建及组织工作重大决策的学习培训、加强组织工作业务培训等,注重在培训中考察了解组织部长。
加强管:既注重从严要求也体现支持关爱
《规定》要求,建立组织部长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述职制度和年度考核“双重述职、双向测评”制度。组织部长既要参加党委班子成员述职测评,还要在本级组织部门述职测评;在组织部门测评时,既要对其进行正向测评,还要进行反向测评,结果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规定》明确,建立组织部长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制度。完善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部长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长和同级党委书记对新任组织部长要进行任职谈话,重点谈改进和努力的方向;每年至少与组织部长谈心谈话一次。建立组织部长遵守组织工作要求、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
《规定》强调,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规定》还指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要为组织部长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组织部长大胆履行职责,保护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组织部长。完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长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制度,全面了解当地党委选人用人情况及下一级党委组织部长履职情况和现实表现。 (记者 孙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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