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出台《意见》 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

日前,娄底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
《意见》规定党员干部有下列6种情形时适用第一种形态: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信访核查后虽然没有发现问题但需要提醒的;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实的;依照容错机制免责,但需要进行提醒的;其他需要进行提醒、告诫、通报的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提醒谈话、警示、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等组织措施。可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了结。
《意见》指出,党员干部有下列4种情形适用第二种形态:经立案审查,存在违纪事实,情节较轻的;适用第一种形态后没有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函询谈话时没有如实说明,但情节相对较轻的;依据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处置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政纪轻处分。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它组织调整等组织措施。
党员干部有下列2种情形适用第三种形态:经立案审查,有严重违纪事实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当降低职务层级处理的。处置方式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等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它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适用第四种形态: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涉嫌违法犯罪。处置方式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管党治党工作的标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收集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的勤廉信息,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科学运用监督执纪的成果。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由组织实施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并归档。(娄底市纪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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