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六项制度强化办案协调机制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该县成立了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等单位。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互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同时,组长可根据需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解决办案中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有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部署工作任务。
二是线索集中排查制度。由反腐败协调小组对案件线索集中收集、统一排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重大案件线索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反映内容拿出初步意见,提交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避免重复查处、重复办理的现象发生。
三是协同办案制度。执纪执法机关在调查重大案件线索需其他机关进入被举报单位协助调查时,向县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后,指定牵头单位和协查单位进行查处,牵头单位负责统一调度,协查单位服从安排紧密配合。
四是执纪执法协作制度。执纪执法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阻挠、不配合、逃避等情况,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时,由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予以积极协助。审计、财政、税务等行政执法单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在事前联合发文,共同开展执法检查;需要司法机关配合的,特别是办案人员和执法人员遭到围攻可能受到人身伤害时,由公安机关全力协助。
五是案件移送制度。执纪执法机关对各自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根据工作职责,认为明显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查处的案件涉及到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的,在案件处理后及时将资料邮送或将结果通报,应当移送的及时移送给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六是责任追究制度。该县明确规定:县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追究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同时,每半年度由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执纪执法部门案件查办情况进行督查,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的,或者以罚代法、以罚代纪、以纪代法、该移送而不移送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县各执纪执法部门共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5起,联合查办案件3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人。 (刘新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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