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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出台《意见》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7-06-13 08:25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日前,新化县纪委印发了《新化县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

  《意见》对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分别做了详细阐述,还对每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加以说明。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依照容错机制免责,但需要进行提醒的等六种情形适用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包括:提醒谈话、警示、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组织措施。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分管范围担负领导责任。纪委(纪检组)担负监督责任。县纪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单位)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管党治党工作的标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有组织实施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并归档。(新化县纪委 刘跃新 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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