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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首例追逃移诉案件宣判

编辑:王城长 发表时间:2018-11-09 08:51 来源:三湘风纪网

  日前,郴州市苏仙区监委首例追逃移诉案件宣判,苏仙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振彬有期徒刑2年。

  经查,1995年原郴县副食品公司(已注销)副经理杨振彬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时任郴县食品贸易公司(已注销)经理罗云山(已判刑)求助,希望能以郴县食品贸易公司的房产作抵押向信用社贷款,再将贷款借给杨振彬使用。罗云山同意后,同年12月8日,杨振彬伙同罗云山向郴州市苏仙区信用联社许家洞信用社贷款45万元。12月19日,许家洞信用社先期扣除利息2万元后发放贷款43万元至郴县食品贸易公司在该社开设的活期存款银行帐户。杨振彬用其中的5万元归还罗云山个人在郴州市北湖区信用联社的贷款,并将剩余的38万元借走,至今未归还。

  该案由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1日立案,因杨振彬潜逃,被列为网上追逃犯。苏仙区监委成立后,相关案件线索被移交到区监委。2018年8月9日,杨振彬被广东省阳江市岗美镇公安机关抓获。接到消息后,苏仙区监委于8月10日派出了由区监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追逃小组将杨振彬提回郴州,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经充分酝酿并请示市监委同意后,由区监委派人组成调查组适用原刑事诉讼法对该案进行查办。办案人员通过加班加点,迅速查清了杨振彬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8月20日,将该案移送苏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苏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彬伙同原郴县食品贸易公司经理罗云山,利用罗云山担任该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振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杨振彬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苏仙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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