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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手记】一次“难开”的党支部会议

编辑:王城长 王湘华 发表时间:2018-12-21 08:35 来源:三湘风纪网

  “小刘,你把党章和见面材料带上,随毛纲到某单位列席一下他们的党支部会议,这也是我们办案的规定流程,作为纪检新人你要多学多看多练。”一大清早,石门县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盛侠便给我们布置了工作任务。

  作为刚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议内心有点忐忑。这样的会议,去年从检察院转隶的毛纲参加过多次,他拍着我肩膀给我打气:“没事,这样的会议一般都挺顺利。”

  到达会场后,我们和该单位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确认了会议流程,在清点了出席人数并确认符合规定后,会议正式开始。主持人首先简明介绍了相关情况,随后根据安排,我代表纪委审查组当众宣读了该党支部党员张某违纪事实的见面材料,就张某的个人简历、违纪事实及我们掌握的证据等情况作了说明。宣读完毕后,整个会场鸦雀无声。

  “下面请大家发言讨论。”主持人的发言打破了会场的沉寂。

  “张某同志违反规定挪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且其违纪事实清楚,县纪委立案审查所掌握的证据充分,我建议对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单位党支部一名老同志发言。我攥着刚读完的见面材料,心想紧接着应该是各种“同意”了吧!未料,坐在我们对面的一位党员发问:“我有一个疑问,还请纪委同志予以解答,请纪委同志具体指出张某违反党章的哪一条哪一款?”

  毛纲略微思索了一下,回答道:“张某违纪事实主要是对单位挪用资金问题负有责任,虽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挪用’这两个直接字眼,但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来说,挪用资金违反了相关财经法规,张某负有直接责任,对张某的处分便是依据于此。”

  会场又陷入了沉寂。“虽然是‘挪用’,但张某自己并未贪污一分钱,资金也是用在为民办事上。”一名党员低着头小声说道。

  “在‘情’和‘理’中,结果合理并不能必然倒推过程合理,就像用不当手段得来的钱做好事,是否就意味着不用追究不当手段行为,你们说呢?”毛纲耐心解释道。

  “这些我们也懂,但张某是我们单位班子成员,平时工作也表现积极,他受处分影响到我们整个单位的形象,也影响到单位的评优评先和奖励。关键是,违纪行为是发生在他以前工作的单位,而不是在我们现单位,结果却使得我们来受牵连,感觉不太公平。”坐在靠窗的一名党员说道。

  这时会场上开始人头扭动,有部分党员在窃窃私语。突然,该单位纪委书记停下了手中正在做记录的笔,解释说:“我理解的公平分两种,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什么是绝对公平?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这就叫绝对公平;什么叫相对公平?张某在原单位违纪犯错影响了现单位形象,但如果说我们单位有人现在违纪,等到了新单位被查,那他也会影响到人家新单位形象,这就叫相对公平,对不对?”最终,经该单位党支部民主表决,以“2票弃权,其他人均赞成”的结果建议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回来路上,毛纲感叹:“这场党支部会开得真不容易啊。小刘,你听完了有什么感触?”我深有同感:“一句话,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更需业务精!”(石门县纪委监委 刘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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