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一线】退回的“绩效奖”
“这是我去年领的绩效奖8000元,现在按要求退回给单位。”5月7日一上班,临澧县城管执法局职工高湘主动来到财务室退回2018年绩效奖。这是今年4月份以来,临澧县委巡察办、驻住建局派驻组在对该县城管执法局开展常规巡察及日常监督的第一份“收获”。
4月30日,在第二轮巡察中,临澧县城管执法局党组交给县委巡察办一份本单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自清自查表。巡察组刘组长拿起表一端详,不一会就发现了问题,“高湘2016年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2018年怎么还发了绩效奖8000元?纪律处分决定‘打白条’了?” 刘组长问道。
“先标记起,这是一个疑点,巡察工作要的就是仔细精准,善于发现问题。”刘组长一边说,一边拉开办公桌抽屉,找出《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文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文件规定清清楚楚!
“县城管执法局党组在落实执行有关政策待遇上存在有偏差,我们到局里去了解情况,如果属实,迅速责令整改,半个月以内报送整改结果。”刘组长最后做出了安排。
5月6日上午,巡察组一行4人来到县城管执法局,首先到财务室了解该局2018年度年终绩效奖发放情况,发现该局高湘的名字赫然在列,随着调查深入,发现高湘2018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事后,我们就高湘2018年度考核情况和绩效奖发放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按照纪律规定,对高湘重新进行年度考核,收回2018年度年终绩效奖8000元,迅速整改落实到位。
“我服从组织的决定,既然受到党纪处分,就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买单,我明天就到财务室把领取的绩效奖退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对违纪者给予党纪处分,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是组织对违纪者做出的惩戒,既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又要严格落实中央的政策规定,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巡察工作的震慑作用。”返回途中,刘组长对我们说道。(临澧县纪委监委 李清平 章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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