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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监察制度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监察部网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滥觞于商周,成型于秦,而到了两汉,则成一蔚然可观、典章完备之制度,其后陈陈相因、绵绵相续,影响至于今日,影响范围及于亚洲多国。盖因其制度完备、独立性强、职权极大,颇符合现代政治权力制约之要求。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学说,认为中国古代权力划分为君权、考试、监察,将君权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保留考试和监察,即成五权分立。可见古代监察制度影响之大,颇有可借鉴者。兹对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建立极为关键的两汉时期做一概述。
    两汉时期,承秦制,监察系统称为御史台系统,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为整个御史台系统的首脑,御史大夫之副,有御史中丞,御史中丞掌殿中兰台(兰台具有处理皇帝文书之功能,置于殿中),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之下,又有侍御史,为辅佐大夫和中丞的官职,侍御史中有缘事而设掌特殊职权的,比如督军的监军御史、掌印的符玺御史、出讨奸猾治大狱的绣衣御史等等,这些特殊的侍御史,或常设、或临时设置。在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之下,还有御史主簿、御史属、御史中丞从事、西曹掾等各种属官,各有执掌。
    在地方,设置部刺史,由御史中丞统辖。部刺史为中央节制地方而设,以著名的“六条”监察地方官: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谄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怙倚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政令。虽然上述“六条”本质在于节制地方,加强君主专制,但是仍有强烈的“护民”色彩。而且,监察对象比较广,除了秩禄为二千石的高官、容易侵扰百姓的豪强(地主大户、世家大族、豪富等)还有对于高官子弟的监察。但是部刺史在六条之外,是不能对地方官员做出任何干涉的,但是到了东汉后期,吏治日益腐败,为了加强刺史的威信,给与刺史军政大权,结果反而酿成了割据之乱。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唐朝中后期,本意在于给与监察者更多威信,反而导致更加腐败的吏治。由此可见,独立之监察权的重要,若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合而为一,则等于无监察。
    以上从中央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部刺史,系属御史台系统,另有御史台系统之外掌有监察权的官职,如丞相司直、司隸校尉等。总之,两汉之监察,密布内外,构成一严实的监察网络。
    两汉监察系统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辅佐丞相,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丞相去职,往往由御史大夫入替;二.察举非法,类似于今日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案件查办工作;三.受公卿奏事举劾违失,即协助皇帝办公、弹劾官员;四.典法度掌律令,类似于今日之司法行政工作;五.理大狱治疑案,类似于今日之司法审判,主要负责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六.纠察朝仪祭礼,类似于今日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纠风,但是内容不同;七.监察州郡,即前面所述部刺史之职权。此外,尚有讨捕盗贼、掌管文书等多种职权。以上可知,两汉监察官员,除有监察权之外,尚有司法行政、司法审判等方面的权力,权力极大,为其他官员所忌惮当属应然。
    监察官员行使职权察举非法官员,尚须通报三公,由三公查验,最后由皇帝定夺是否予以处罚,不过一般经监察官员察举的非法官员,能够避免处罚的很少。也有监察官员不经上报,直接行使生杀予夺之权的例子。
    两汉监察官员,权力既极大,社会地位亦相应极高。在整体的吏治清明的时代,监察官员能够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弹劾非法官员无所顾忌,很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但是如果整体吏治腐败,监察官员往往也难独善其身,在权力行使中,积极方面,则为滥权,恣意弹劾,或以权要挟官员百姓行贿;消极方面,则为失职,不行职权,一任腐败。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为一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从中可给今日之纪检监察工作以相当大的补益。从今日之视角,其组织亦算得严密,权力所行,几乎无所不入,独立性又极强,经历朝历代损益变化,其经验教训,至今仍可借鉴。其不尽人意者,一则组织尚且纷繁,御史台之外,另设监察官员,封建帝制之下的君主,非以不断分化权力以达到臣属官僚相互制衡之目的,不能安然于卧榻;二则权力未尽分明,监察官员往往另有行政权,等于泯灭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内蒙古乌前旗纪委监察局  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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