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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官箴与廉政文化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监察部网站

    “箴”是一种文体,文章学家来裕恂在其《汉文典》中说:“惟箴之本义,引申古今治乱兴衰之迹,反复警戒,使读者惕然于心,默知自鉴,斯乃正体。”箴体有二:官箴与私箴。私箴是用以警戒个人言行的,如唐韩愈的《五箴》,宋程颐的《四箴》,类似座右铭;官箴是对为政者的一种警戒,示以为官为人之道,往往用讽刺的手法以预防和挽救过失。早在秦汉之际就有官箴问世,其大量产生则始于宋元时期。与前代相比,宋元官箴讲究德才并述,内容以弘扬儒学经典为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集中体现了宋儒理学价值观,其中围绕礼义廉耻而展开的部分内容触及了廉政问题,是古代廉政文化的重要遗产。  

    主张内修官德

    宋陈襄《州县提纲》指出:“居官不言廉,廉盖居官者分内事。”宋代以降,受理学强调内在道德修养的影响,统治者在吏治整顿中,开始注重通过宣传教化以戒除贪污腐败,官箴以经世致用为要义,旨在教导官吏遵循儒家文化价值观而行事,故而备受当权者推崇。于是,官箴文化大行其道,得以风行和发展。宋吕本中在《官箴》中提到“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并认为:“此天下之要言,当官处事之大法,用力简而见功多。”吕本中把为政三德作为处事大法,可见其重要性。其实,几乎所有的官箴都会谈及官员的个人道德修养,认为廉洁与否关系官员人格高下。宋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直陈“士大夫若爱一文,不值一文”、“士大夫若清廉,便是七分人”,将个人名节与清廉合在了一起。真德秀在《西山政训》中勉谕僚属四事,即廉、仁、公、勤,诸事之中将廉摆在第一位。此文被后世文人列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文首,当做官吏如何“清明为官”的纲领。

    要求以廉行仁

    仁政的思想是封建时代官员必须接受的价值理念之一,理学大师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名言,集中体现了宋代理学家们的政治理想。他们认为,清廉是德政的基础,所谓“公、忠、仁、明”,皆自清廉而生。因此,宋元官箴对仁政的发论总是不惜笔墨。元揭傒斯指出:“廉非为政之极,而为政必自廉始。惟廉则欲必寡,欲寡必公。”清廉虽然不是为政之最,但却是从政之始,如果连起码的清廉都做不到,也就罔谈实施德政了。至于实施德政的常用措施,不外乎兴立义仓、勿滥用酷刑、体恤孤寡贫苦等,官箴也屡屡提及,如元张养浩《三事忠告》云:“鳏寡孤独,王政所先,圣人所深悯。其聚居之所,暇则亲莅之,或遣人省视,若衣粮,若药饵,吏不时给者,纠治之。”

    力诫贪腐之害

    宋以忠厚立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宋太祖开国后,多次申明:官吏贪赃同十恶、杀人罪一样,“遇赦不原”,也就是遇到大赦也不予赦免!陈襄在《州县提纲》中说,“明有三尺,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故可饥、可寒、可杀、可戮,独不可一毫妄取。”士大夫的名节一旦受到贪墨的玷污,就一辈子也洗不干净。官箴总是竭力告诫官员不要贪污,指出贪污的一大危害是败坏品行,如真德秀说,“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真德秀指出,贪污对于官员的正面形象具有毁灭性,他警告说:“凡名士大夫者,万分清廉,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可见,士大夫一陷于贪污,其曾经所做的一切德政美行都不能赎清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严明律令约束

    张养浩在《三事忠告》中特别强调“吏人盖以法律为师也,魏相所以望隆当世者,汉家典故无所不悉也。凡学仕者,经史之余,若国朝以来典章文物亦须备考详观,一旦入官,庶不为俗吏所迂也。”可见,熟悉律令是官员的必修科目,只有熟悉国家律令才能处理好日常事务,不为俗吏所害。此外,官箴还告诫关于不要接触“异色人”。吕本中《官箴》云:“当官者,凡异色人皆不宜与之相接,巫祝尼媪之类,尤宜疏绝,要以清心省事为本。”他所说的“异色人”指的是“巫祝尼媪”一类的迷信职业者。他认为那些相信巫术迷信的当官者从政,必然会败坏政事,贬损官德,误国害己,后患无穷。此后历代官箴多有此方面叙述,如元赵素《为政九要》云:“当官戒巫,风华自兴。”(张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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