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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渊自秽想到“匪盗行规”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在中国历史上,李渊无疑是个风云人物。这位一手开创大唐帝国的唐高祖,在给隋炀帝“打工”时便胸怀大志,不甘在隋末动荡的乱世中沉沦。他的不俗表现引起了隋炀帝的怀疑,为了自保,李渊只好把自己的“闪光点”藏起来,采取“自秽”的办法,大肆收受贿赂并沉湎于酒色。果然,性格多疑的隋炀帝对这个“贪财好色”的“无德无行”之徒放下心来,不但未以“法纪”来处分他,还将他提拔重用。

  一个有雄才大略的人要委屈到“自秽”才能自保,而自秽之后不仅可以免责,还能得到上司“赏识”,从李渊的经历,我们不难想像在隋炀帝执政期间,那是一个怎样的荒唐世界。当权者以这样的“标准”来取人,你不做“坏人”都难!

  李渊自秽,反映了当时的官场通行的是匪盗的“行规”。它至少表明,隋炀帝时期,冠冕堂皇的政界已丧失了自身应有的运行规则,而沦落为与匪盗同宗。

  匪盗的行规是什么?看过《水浒传》的读者,应该记得林冲当年被逼上梁山时,火并王伦的故事。梁山的第一任领导王伦是个时运不济的人,他连续多年参加高考而落榜,又没碰上国家大扩招的好政策,以致连个大专文凭也没混到。国家干部林冲的加盟,使王伦感到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不过还好,自古以来盗亦有“道”(也就是“行规”了),林冲虽然在官方工作时已经评上了“高级职称”,但要转到“匪盗系列”来,对不起,必须下山杀个人,让自己的双手沾上无辜群众的鲜血,才算有了入门的“资格证”。因为这个“行规”,林冲虽然英武出众,在取得梁山“正式编制”之前却颇受了些委屈。

  说穿了,匪盗的行规,就是人人自污,沆瀣一气,这样才能确保上了贼船的人谁也别想上岸,而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保证全船贼人的安全。我们姑且不管王伦使用这个“行规”对付林冲其实别有用心,单是站在匪盗们的角度来看,他的做法当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个行规一直在匪界沿用着,现代警匪片里就时常可见类似的镜头。不仅如此,看看当前披露的各件腐败“窝案”,我们还不得不认识到:匪盗行规在一些小集团内部仍然真真切切地存在!

  “窝案”增多,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随便拎出一个官员腐败案例,深究之后,我们可能发现,最先暴露的某个腐败分子,往往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据检察机关分析,“从个案挖出窝案牵出串案”已成为腐败案中的新规律,而这些“腐败窝”奉行的正是匪盗行规。

  社会上不是流传着版本不一的所谓“几同”的说法吗?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其实只是两条:一同嫖过娼,一同分过赃。在同僚当中,有过这“两同”经历的,关系肯定是最“铁”的了。钱、色,这是“腐败文化”的两大主题。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当权者贪财好色,下属若不投其所好、同流合污,怎能做到“上下一条心”呢?李渊自秽,正是因为隋炀帝首先就是个荒淫无道之主,唯有自秽才能让他以及其他同僚把自己当作“同类”而不加以戕害。

  当人们身处一个以匪盗行规作为“行为规范”的环境时,普通人不外乎两条选择:要么同流合污,要么舍生取义。不管哪种选择,都可能是一种悲剧。清代的苏廷魁担任河道总督期间,治理决堤的黄河,工程结束后,还有30万两白银结余。有关官员主张按惯例将余款瓜分,唯有苏廷魁不同意,坚持将余款奏缴国库。结果,此举“损害”了有关部门和官员的利益,破坏了业内的潜规则,户部和河南巡抚等一起弹劾他,苏廷魁竟然因此被革职。

  匪盗是社会的毒瘤,它的“行规”当然是一种极其厉害的毒素。如果这种毒素渗透到主流社会,势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其危害无疑是十分可怕的。要让社会风清气朗,就不能给“匪盗行规”留有余地。(李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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